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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笔者认为宪法法律部门中没有法律后果。如果认为有的话,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法律后果是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呢?还是属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后果只能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由一些同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上面所引关于成年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后果要么属于宪法法律部门,要么属于刑法法律部门。而如果法律后果只属于一个法律部门的话,另外一个法律部门将无法存在。这将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相矛盾。而刑法法律部门和宪法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世界公认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就是承认宪法法律部门没有法律后果。其实,除了宪法法律部门外,诉讼法法律部门也没有法律后果。
  (3) 认为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也与立法实践存在着冲突。
  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规定有法律后果,对授权性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只对义务性的规范才规定了法律后果。而且人们违反了义务性的规范时,并不是都会遭遇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只有当义务人违反了义务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时,才规定了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如果是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违反以后容易纠正的行为或义务人一般不会违反的行为,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例如《公司法》第八章中规定了以下义务:一是股东自愿解散公司时,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二是股东自愿解散公司后,公司不按期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的,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三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四是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五是债权人应当按期申报债权;六是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七是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八是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九是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十是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十一是股东自愿解散公司后的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十二是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十三是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十四是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十五是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法》第十章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只对违反第四、十、十三、十四和十五项义务的规定了法律责任,都是针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的。当人们很好地履行了义务,而且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时,规定了奖励性的后果。《法官法》第十章、《检察官法》第十章、《国家安全法》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章等都规定了奖励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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