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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2.从理论方面来分析,法律后果要素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指导或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只要有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一个法律规范应当只有一个适用条件,而不能同时有两个适用条件,一个法律规范针对的应是同一个人或同一类型的人,而不能同时针对两个人或两种不同类型的人。如果认为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将导致一个法律规范有两个适用条件或同时针对两个人或两种不同类型的人。当法律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时,出现一个法律规范有两个适用的条件。例如,《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火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三种观点,这个法律条文体现了一个法律规范,这样规范的前半部分的适用条件是:“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后半部分的适用条件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笔者认为这个法律条文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法律规范:其一,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二,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火处理。其三,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并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后果本身也包含有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例如,《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这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当人们成立合伙企业,给其取名字时,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这个行为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多数人就会按照此规则行事。如果有人不按此规则行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六十六的规定构成另外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当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有“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行为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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