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封建专制暴政相对照,宪政至少包含了下列几项内容:1、人民主权;2、
宪法至上;3、
宪法具有最高性;4、
宪法的合法性;5、
宪法的稳定性和不可改变性。这
些内容归纳起来就是要法治、不要人治。
人民主权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或组织,它突出地肯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
宪法至上否定了各种神法、王法以及超世俗的法的现实性,并为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人类社会的有序运作提供一整套相对稳定有效的游戏规则,从根本上杜绝了人治主义滋生的温床。
宪法具有最高性表明了依法治国本身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了法治原则本身可能产生的异化。
宪法的合法性指
宪法的存在要以政治制度为基础,合理的
宪法来自于社会的“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实现的需要,
宪法本身并不是招牌。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根本法与
宪法的本质是有所区别的,并不是冠以
宪法名称的法律文件都具有实体意义上的
宪法性质。
宪法不变是
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因为
宪法的可变或变动性太大都会严重地削弱依据
宪法而实行法治的基础。
宪法的内涵的变化应该是宪政意义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另起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