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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强调依宪治国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看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走向法治化社会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不是来自人治的干扰,而是出于法治的泛化。因为法治的泛化不仅破坏了宪政原则,而且也使人治有了更好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空间。当然,对法治泛化的质疑并非反对依法治国原则的立意和出发点,而是说我们在主张依法治国时各种方案、论据应该克服自身的逻辑矛盾和现实运作中出现的弊端。托尔斯泰曾经说过,认识真理的最大障碍不是谬误,而是那些似是而非的真理。依法治国原则亦然,脱离宪政来谈依法治国,其发展前景是不容乐观的。
  就建设宪政的具体制度而言,以下问题值得加以研究:
  1、宪法解释制度。应该说一部科学、严格、规范的宪法给解释学留下的空间是
  很小的。因为如果允许宪法被解释,就从逻辑上肯定了宪法规定的不确定性,这样就很容易演绎出依据宪法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的逻辑结论的。于是,依法治国原则等逻辑命题的肯定性就会受到挑战。但是,宪法解释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得很快,其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宪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从事实逻辑的角度来看,宪法如果不允许解释,就意味着社会不允许进步,这一点与宪政原则的本意是相悖的。因此,就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而言,就可以获得相反方向的逻辑证据。维护宪法的确定性不允许解释和保证宪法的灵活性不得不解释的矛盾就产生了严格的宪法解释制度,即宪法应该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解释。这种制度既是宪法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宪政实践的要求。因为如果不建立宪法解释制度,依法治国原则无法在制度上克服自身的矛盾性,也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内在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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