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领导干部来说,除了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之外,能不能依法办事,具不具有较高的
宪法意识是直接涉及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大问题。领导干部如果不重视
宪法的权威,就无法消除在人们头脑中长期形成的“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就不能很好地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顺利地建立。我们就可能又要丧失中华民族所获得的历史机遇。
为了保证国家干部队伍具有很高的
宪法意识素质,应该在干部的选拔和考核时建立
宪法素质考核制度,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在通过考试方式选用新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时,应该将对参加考试者的
宪法知识的考试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凡
宪法考试不合格者即使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也不能获得公务员和国家干部的就职资格。因为担任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职务就意味着应该正确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而其中,对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情况的了解是保证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能够正确地履行自身的法定职权的前提。如果一个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对我国国家制度的常识都不清楚,对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模模糊糊,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似是而非,要保证其办事的合法性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这样的人在国家机关干部队伍中占的比例大了,那么,就很难保证国家机关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的原则就会流于形式。对国家机关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
宪法知识的考查应该是经常性的行为,因此,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任职期间也应该定期进行
宪法知识的考试,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利用丰富的
宪法知识很好地开展工作,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机关正确地处理国家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公民所具有的
宪法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可能地避免因行使职权而给公民合法的
宪法权利造成侵害。
(四)加强
宪法的研究工作
宪法的研究工作对
宪法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法律性质需要加以进一步明确,就我国目前的
宪法实施情况而言,由于
宪法不能在司法领域内适用,因此,对违宪的问题以及对实施
宪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何加以解决,都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与
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相关的
宪法基本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也没有很好地加以解决。尤其是
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必须予以明确,否则,就无法判断某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发生违宪问题。
加强
宪法的研究工作既有为解决
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现实的法律问题而进行的,也有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认真地探讨的。就我国目前的
宪法研究工作来说,主要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应该认真地研究
宪法的法律特征,进一步澄清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同认识。许
多学者,尤其是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认为
宪法作为根本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并不是通过
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依据
宪法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各个部门法对人们的具体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至于说
宪法序言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
宪法序言并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范,只是对国家政策、方针和重要的历史事实的肯定,所以,它并不对人们的行为起直接的法律约束作用。基于上述不正确的认识,
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以致出现了违宪不违法的错误观点。
在
宪法的法律特征上认识模糊的还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些人片面地强调法律要为经济建设开路,因此,过分地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遵循民商法先行的原则。还有的地方甚至强调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突破
宪法关于立法体制的规定,搞超前立法。这些模糊的观点在实践中影响了许多人,但却不利于强调
宪法的根本法法律地位,也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有些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对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下发了一个规定,即在民事、刑事审判中不宜直接引用
宪法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于是,有的同志仅仅将
宪法视为国家的总章程和纲领性文件,而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必须执行的法律看待。上述模糊认识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到
宪法的实施,淡化了
宪法的法律特征。其实,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至少是片面的。我国的
宪法是根本法这一点毋庸置疑,而
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的根本任务。从我国宪法实施的情况来看,建国以后,我国的国家制度体系一直是根据
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的,因此,我国的现行国家制度是合宪的,并不是在宪法制度之外建立起来的。对于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而言,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在其法律条文中都表明是基于
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所以,从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现状来看,基本上是按照
宪法的规定建构的,
宪法发挥了其法律规范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依据
宪法建立起来的各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合不合乎
宪法的要求,违宪了能不能得到纠正,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2、
宪法研究的视野有待进一步拓宽。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
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
宪法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宪法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更不能视为人民代表大会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并确定两者之间关系的根本法。所以,
宪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主权、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与此同时,
宪法还应该对
宪法的运作方式作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主权作为
宪法的内容,一是要解决好
宪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二是要解决好人民主权和
宪法制定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应该明确
宪法制定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产生、运作方式和它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民权利着重强调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内容,同时还要明确公民行使
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各种法定条件;
宪法的运作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用一种形式完美的
宪法来确立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真实运作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