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二章 反抗应然性----一种宪法逻辑学的视野

  不难看出,“应然性”给法哲学带来的后遗症有多重。在西方法哲学所勾画的“应然性”逻辑毛病百出的情形下,以对“应然性”提出不屑一顾挑战的后现代法哲学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学术市场。卡尔-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在《现实主义的一些现实主义----答庞德院长》的论文中对“应然性”的价值稳定性产生了怀疑,他认为,为了研究起见,可暂时划分“现实”和“应当”,意思是在确定研究目标时,必须诉诸价值判断,但在研究“现实”本身时,对有关事物关系的观察、说明和确立应尽可能不受观察者意愿或伦理观念所支配。[114]
  所以,尽管“应然性”作为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但是,真正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应然性”却很难获得。特别是尚未对求证“应然性”的方法达成基本共识。近现代西方法哲学并没有跳出“假设”的自然主义思想的框架,“应然性”的形式逻辑特征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
  二、   “应然性”的性质
  毋庸置疑,在“应然性”的实体内涵不能通过固定的逻辑形式表述出来的情形下,回到求证“应然性”的方法上成为揭示“应然性”本质所绕不开的卡夫丁峡谷。而要获得可靠的求证“应然性”的方法,必须以弄清楚“应然性”的性质为前提,也就是说,我们准备证明什么。
  首先必须研究的是“应然性”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属性,这种属性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一种判断。很显然,“应然性”的核心概念是“应该”,而“应该”的本质是对某种事件发生原因或发展结果的带有肯定性的逻辑判断。[115]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应该”建立的是一种肯定性的逻辑联系,具有逻辑上的“决定”意义。因为在非决定论的思维模式下,不可能产生“应该”这样的价值判断,所以,在非决定论下,原因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确定性的逻辑联系。只有在决定论的思维模式下,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稳定的逻辑联系的前提下,根据同样的原因可以作出“应该”产生同样的结果的逻辑判断,或者是根据相同的结果可以推论“应该”存在相同的原因。因此,“应该”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建立的是“同一性”[116]、“连续性”或“间性”[117]的逻辑联系,“应然性”属于一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针对因果关系的。故简而言之,“应然性”是指因果关系的确定性。
  其次,作为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应然性”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所决定的,“应然性”所依赖的因果联系主要包括“必然性”、“可能性”等属性范畴。“必然性”具有较强的决定力量,它可以从现在推及未来,具有沟通“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时间段的作用。因此,在“必然性世界”中,“现在”是“过去”的“应然性”的产物,“现在”又是“未来”的“应然性”的依据。但是,“必然性”中隐藏着的“无限性”会从根本上否定“应然性”的存在,因为对于不能证明的“无限性”只能保持沉默。“可能性”与“应然性”具有紧密的逻辑联系,“应然性”只有在可能的世界中去寻找,而不可能在不可能的世界中获得。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可能”=“应该”。[118]在可能的世界里,“应该”是现实的可能性,而不是逻辑的可能性。
  最后,“应然性”不是一种客观属性,而是一种价值属性。对于在人类产生之前已经存在的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应该”的判断,而只存在“客观性”。作为价值属性,“应然性”不可能离开价值主体属性的影响。所以,“应然性”服从于价值主体的属性,即作为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应然性”实质上是受作出“应然性”价值判断的主体意志属性和利益属性支配的。尽管这种支配关系具有某种客观性,但是,“应然性”不可能超越于主体性。所以,“应然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体,由“应然性”所支撑的因果关系不可能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规律”,而只是基于主体性建立起来的“规范”。“应然判断”是一种价值意义上的规范判断。
  三、“应然性”的证明路径
  由于“应然性”以“应然判断”为基础,所以,“应然性”的逻辑结构必然包含着判断主体、判断对象、判断形式、判断结论等逻辑要素。这些要素对构成“应然性”都是不可缺少的。基于判断对象与判断主体之间的关系、判断主体对判断形式的运用能力、判断结论对判断主体的意义的不同,可以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不同的层次来获得“应然性”的判断形式和有关的判断结论。
  1、 “应然性”的本体论证明
  “应然性”作为一种价值属性,体现了“应然判断”逻辑过程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如果在作出的“应然判断”逻辑形式中,被判断的对象与判断主体之间缺少同一性,或者是说,被判断对象根本不受判断主体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主体对被判断对象所作出的任何逻辑判断都带有不确定性,只能产生事实判断,即什么是“是”的判断,而不可能产生什么“应该是”的判断。而从“是”的判断很难推导出“应该是”的结论,只可能产生“肯定是”或“可能是”的逻辑判断。如“太阳从东方升起”,这是一个事实判断,根据这个事实判断,可以得出两种结论,一是“太阳肯定仍然会从东方升起”;二是“太阳可能会再从东方升起”,但是,却很难作出“太阳应该始终从东方升起”的结论。因为“太阳从东方升起”这种事实判断中包含着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具有不确定性,而一旦据此作出“太阳应该始终从东方升起”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太阳从东方升起”是一个永远也不会改变的事实。很显然,对这样的事实是无法加以有效证明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本体论的证明方法主要以事实判断为核心的,所以,在事实确定的前提下,本体论必然要支持寻找构成某事实的原因,也就是说,肯定某种“之所以如此”的前提条件的存在。[119]本体论存在的意义就是以果推因,并以此来建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120] 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科学——经验知识,一方面来自“感觉”,由感官接受来的外来信息后被称作“感觉材料”(sense-data),另一方面有先于感觉的逻辑结构形式,这样“综合”起来,我们对“现象”界,就能“把握”住它们的规律。“实践”根据的是“应该”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说,这“事”本不该“这样”,于是我要“改造”它,使之成为“那样”。“应该”的原则,意味着有不同于“这样”的“那样”(另一个)“事”“在”[121] 。
  鉴于本体论对“原因”的高度关注,所以,从本体论出发对“应然性”的把握实质上突出事物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的特征。“正当的”、“合法的”往往也就是“应该的”。不过,由于“正当性”存在着一个确定性的问题,因此,带有“无限性”特征的“正当性”很显然不能很好地建构“应然性”的基本逻辑框架。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必然会有一个实践和认识的问题。
  2、 “应然性”的认识论证明
  由于本体论对“应然性”的解释不能很好地解决“无限性”对“应然性”的影响,因此,要获得一种可靠的“应然性”,首先必须斩断“无限性”的逻辑根基,将“应然性”限制在“有限性”的幅度内讨论。
  要解决“有限性”的逻辑形式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判断主体与判断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判断对象的自然,其“无限性”是不受判断主体判断能力的影响的,因此,判断主体在认识判断对象时,对判断对象的“无限性”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样,本体论意义上的“无限性”就受到了认识论意义上的“有限性”的限制,也就是说,超越于认识论意义上的“有限性”来谈论本体论意义上的“无限性”对于判断主体来说是无意义的,尽管这种“无限性”可能是一种事实,具有客观性。
  由此不难发现,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桥梁,即不完全受事实客观性和价值主观性支配的主体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也就是说,为传统法哲学所忽视了的“不得不”的能力判断。由于“不得不”能力判断的存在,使得以“应该”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形式获得了基本的逻辑前提条件,即“不得不”可以被视为最低限度的“应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