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五章 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对“自由”内涵的重新定位

  1、人权是一种自由利益
  自治的本质是一种自由。自由的形态是通过个体的自由和集体的自由两种自由状态实现。个体的自由是通过个人的人权实践和个人自治实现的,团体自治、区域自治也是一种通过集体方式而实现的个人自治。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是集体自由的产物,是以集体人权形式存在的。
  主权一般表现为多数人意志加上集体人权。主权无大小之分,但是,有强弱之别。主权的强弱是由多数人意志的真实性和集体人权的自由状况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多数人意志的自主性以及集体人权存在要素的完整性都是主权存在和发展的要素。
  享有利益的主体资格的最低交易成本,即基本人权。个体作为人的动物特征不得被侵犯,也就是个体的人的自然属性的不得剥夺的必然性;个体保持继续签约的可能性;个体签约资格的效果相同性;宪法对个体同等的约束力;个人对自己的人的自然属性的自主处分可能性;个体对自己的人的社会属性与他人无关的自主处分可能性。这些要求是实践主体进行社会交往的逻辑条件,没有上述条件的保障,或者说社会交往最低成本的支出,社会交往活动便无法有效地产生。
  宪法权利应当是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是权利的权利。宪法权利不直接涉及到契约者的具体利益,而是为获得利益创造一个基本的逻辑条件。这种条件可以认定为人权利益。人权、权利和利益都具有利益的特征。
  宪法权利可以视为基本人权,法律权利则与人的特性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利益本身的特性来设定的利益分配可能性。法律权利是一种利权,不是人权。人活着不可能离开利益,因此,利权是重要的;但是,人活着首先应当成为人,所以,人应当成为人活着是人的最大利益。现实的人是通过人权和权利来保证的。人权与权利的界限就在于人与人所必需的利益之间可以作多大程度地分割。低度利权是人权存在的前提。因此,低度利权一般与人权具有同等的意义,可以被确立为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可以视为“基本人权”加上“低度利权”。财产权并不能完全视为宪法权利,只有“最低生活资料权”才可能成为宪法权利的内容,而与基本人权享有同等的宪法保护。
  人作为人的可能性与人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二者有联系,但是,不能予以混同。这两种可能性所反映的人所获得的自由的特征不一样。人的可能性是人与人关系自由形式的表现,是人对人所具有的自由;人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则不仅反映了人对人的自由关系,也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自由关系。个体如何向自己寻找可能性,自己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存在,是否能够外化,这是可能性理论中的难点。如思考能否作为权利存在?只有当思考的自由受到限制时,思考才有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做梦是否是人的权利,做梦是自由的。如果做梦是不自由的,就需要用权利制度来保护。所以,权利制度产生的动力来源于对不自由的否定。自由是权利的基础,而不是权利是自由的前提。权利对自由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自由的获得除了权利之外,还需要自由者的实践以及体悟。从自由与权利的关系来看,“宪法权利”是建立在“宪法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或者是说一种特殊形态的“宪法自由”,如果要对“宪法权利”的逻辑形态作出描述的话,必须从描述“宪法自由”的特征开始。
  权利的意义是指向人和人的,是一种人对人实现的可能性。人对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说人对自然的权利是与人的能力相关的,能力的范围就是权利的范围。爱是以人的自然属性存在的利益,但是,如果这种利益与人权结合在一起,那么,权利的设定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爱是否一种权利?被爱是否一种权利?产生爱是否一种权利?任何人都有产生爱的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有表达爱的权利,表达爱对于表达者来说是自由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产生爱的人有向被爱者表达爱的权利。因为自由地表达爱可能会对被爱者的人格造成侵犯。被爱是否一种权利?被爱是绝对自由的,但是接受被爱会遭到人为因素的阻碍,所以,接受被爱应当通过设定权利制度来实现。爱自己是否一种权利?爱自己是一种自由,但是,爱自己这种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在影响他人的环境中表达自爱的行为,至少是不得任意而为的。由于权利的性质受到社会因素的左右,所以,真正能够被成为“权利”的,特别是在宪法中可以被称为“宪法权利”的,必须是社会条件可以充分满足其实现的。
  在人持有的自然特性的可能性中,性的属性是否应当作为权利来保护呢?自我满足(自慰)是一种自由的性行为,但是,如果不分场合,就会侵犯他人的人格,因此,自慰也存在一个在公共场所能否自由地表达的问题。性的利益由于依赖于人的自然属性,所以,作为人权来保护就必须考虑利益问题。性的器官是人权的保护对象,但是,性的满足则只能作为人的利益的可能性来对待了。侵犯性器官是违反人权的,但是出卖性器官是否是一种人权?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自然属性,这里是否是完全自由的,还是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所以,人权作为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才具有保护的意义。
  人的自然属性是否等于人本身?也就是说人是什么?自然的人是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属性的综合。人是一种整体的、结构式的属性。人的整体特征大于各部分属性之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