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在实践中很显然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并造成了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纠纷不断。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任何人不经司法程序人身自由不得予以限制,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很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必须对此作出保留。
海南省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对申诉复查案件创建了“有诉必理”原则和“来信申诉听证”以及“申诉复查听证”两种制度,很好地适应了诉权开放性和穷尽性的要求,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人权的司法保护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也是WTO组织中的TRIPS条约的要求,我国要批准两个人权公约和加入WTO组织,如果不准备改变目前行政权力的主导地位,可以考虑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行政法院,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护体系与国际社会人权保护体系保持一致性。
我国目前只有《
行政复议法》和《
立法法》为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提高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但仍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再一次深化了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规定不仅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受害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提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为规范我国立法机关立法活动和立法秩序的法律,又一次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90条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
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意义非同小可。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民依据
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即便是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随意超越
宪法和法律规定任意而为。它表明,在我国,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依据
宪法规定而产生的各种国家权力与
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各项权利具有平等的
宪法地位,公民权利真正地具有了依据
宪法规定对抗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机关在
宪法面前获得超越于公民权利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