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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最惠国待遇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章 WTO时期最惠国待遇例外的发展
  
  经历了GATT多年的实践,特别是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最惠国待遇例外在进入WTO时期后有了极大发展。从理论上看,WTO承袭了原GATT的规定和实践,但是在新的制度下,最惠国待遇例外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GATT,其实践中的使用是和GATT时期相比更是有了极大的发展。本章的第一节的重点是WTO时期最惠国待遇例外规定的发展。第二节的重点是WTO时期最惠国待遇例外发展在理论上的意义。第三节则是对其在目前新一轮谈判中情况的分析。
  第一节 WTO时期最惠国待遇例外规定的发展
  在GATT期间,最惠国待遇例外的各个条款都有较多的使用,但根据上一章的分析可知,其中的问题也是非常多的,针对这些问题和这些条款在实践中自身的发展,乌拉圭回合及其后成立的WTO对最惠国待遇例外的很多条款进行了发展。在这其中,最具代表性但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也就是上文所提问题最多的区域一体化例外了。本节的第一部分将首先结合上一章内容对该条款的发展作重点介绍,第二部分则对其他例外条款的发展进行介绍。
  一、 区域一体化例外的发展
 (一)《关于第24条谅解》对区域一体化例外的发展
  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第24条的谅解》是对原先GATT1947中区域一体化例外的一次重大修改,在该次修改中,首先对于原先的存在的问题做出一定的修改,满足了成员方之间新的利益协调的要求。同时结合当时对于整个多边贸易体制中各个贸易部门的重新整合,使得整个区域一体化例外的很多规定显得更加的完整和严密,同时也使得该例外能更好的体现成员之间的利益协调。结合上一章所列举的问题,这里对其中两个典型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1、 于“总体上不得严于或高于”问题的改进
  对于原先在GATT1947中争论不休的“总体上不得严于或高于”问题,《关于第24条的谅解》对此规定:“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使用的关税和其它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照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秘书处应该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 这样的规定首先解决了关税对比的基础问题,即计算的方法采用加权平均税率,而计算的基础则为实际征收的关税而非名义上的关税。这样的规定对于上文所讨论的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方还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它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设产品以及所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这两个规定,对于如何计算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的影响,有了一个较为准确的依据,即以加权平均税率为基础按一整套经济标准来进行具体计算,而对于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则以综合审查的方式进行计算。
  2、对于“补偿性调整”和“实质上所有贸易”问题的改进
  在《关于第24条的谅解》中,对补偿性调整问题的规定有所改进。首先,对于上文所提的“相应”关税方面的补偿问题。谅解规定:判定补偿是否足够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同盟其他成员在同类产品方面已提供的补偿。而对于其他成员在其它产品方面所提供的补偿,谅解规定不能强迫第三国接受。这种规定非常的有弹性,它既让那些不愿意对此接受的成员有法可依,也让那些愿意接受的成员心安理得的接受,毕竟条文的规定没有排除第三国的自愿接受。在此基础上,谅解还进一步规定,对于因关税同盟形成或达成一导致关税同盟形成的临时协议而从关税削减中获益的成员,他们没有义务因此而向该同盟组成领土提供补偿。
  而对于“实质上所有贸易”问题,《关于第24条的谅解》并没有作直接规定。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其并没有在乌拉圭回合得到解决。但笔者认为,虽然《关于第24条的谅解》中没有作直接的规定,但其中并非没有对此的表述,而且由于乌拉圭回合对于贸易部门的重新整合,该问题其实已经得到了部分的解决。
  首先,在《关于第24条的谅解》的序言中规定:“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 很多学者觉得这一段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很强的约束效力。但笔者认为这一段话是对解决“实质上所有贸易”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其次,在乌拉圭回合中,原GATT1947所涉及的贸易部门进行了重新的调整。乌拉圭回合签订了《农业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使得这两个很主要的贸易部门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中来。 这意味着这两个部门也开始进入自由贸易的领域中。而对我们讨论的“实质上所有贸易”问题的解决,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上文所举的“七国自由贸易区” 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当时农产品游离于整个多边贸易体制之外,不接受总协定纪律的约束。也正是出于这个考虑,当时对此问题的解决束手无策。但现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根据各自协议,都回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中来。在“七国自由贸易区”问题中的很多考虑现在可以打消了,这对于解决“实质上所有贸易”这一问题,也是非常有借鉴作用的。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谅解中的序言和乌拉圭回合贸易部门的整合二者解决了部分的“实质上所有贸易”问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区域一体化例外的延伸
  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新增的内容。在乌拉圭回合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服务贸易确定了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并对其在某些重要部门的运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内容也有所规定。这主要体现在第5条“经济一体化”中。
  该条款被命名为“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因为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性。服务贸易主要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人员流动”四类,这在货物贸易中都是没有的。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原先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区域一体化”的概念在服务贸易中发生了变化。那么,采用这种“经济一体化”的称呼更加合适。
  在此规定中,几乎所有的服务部门都被涵盖了 ,同时也提出限定条件,即不得对非其成员的第三方带来更高的贸易与投资壁垒,也要求取消所有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歧视性措施(不仅要取消现有的歧视性措施,新的歧视性措施也必须被禁止) 。这些的实体性规定非常的笼统和原则,没有像货物贸易中那样有较为明确和仔细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对于服务贸易而言只是一个开始。《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很多问题只是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经济一体化”自然也不例外,由于缺乏很多具体的规定,也很难对它下一个定论。但是和货物贸易方面“区域一体化”规定相比较,还是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具备最惠国待遇例外的基本特点,同样都对于如“一体化协议”方面存在漏洞。只是“经济一体化”的规定更加的宽松和原则,同时,也缺乏很多程序方面较为有力的保障 。随着服务贸易本身的发展,随着谈判中对于具体问题的利益的协调的进步,这方面的规则会有所改善的。
  二、其他例外条款的发展
  在乌拉圭回合和随后的WTO中,最惠国待遇例外的其他条款也有了进一步修改和发展,这其中,有的是采用和上文区域一体化例外相同的制定“谅解”的办法,例如免除义务例外,有的则是通过条款修改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来进行发展和修订,如议定书适用例外。
  乌拉圭回合对于免除义务例外条款规定了新的谅解,即《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义务的谅解》,根据这一谅解,任何义务的免除都必须同时列明其确定的终止时间。而且,有关于给与或者延长义务免除的请求必须说明成员拟议采取的措施、政策目标以及这些目标为什么不能通过采取符合GATT义务的措施实现的原因等内容。此外,为了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作和各成员方的利益,该谅解还规定,如果其他成员方认为它们根据协议所取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可以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这两项内容的增加,使得原先在总协定中只有短短数行字的条款变得丰满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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