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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中世纪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围绕着权利即自由为中心而展开。因英国国王与贵族的势力始终不相上下,而形成长期的对抗、冲突与妥协、和谐的平衡,从而开创了英国政治的自由传统。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突出对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其成就在于确立了国王也要服从法律的原则。大宪章可谓是英王与当时诸封建贵族及僧侣所结之一种契约,其目的在限制国王之权力,英国封建习俗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通过大宪章升华为一种学说,此后,每当英国人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国家权力膨胀的威胁之时,英国人就不断溯及大宪章开创的自由传统而予以重新解释,以适应制约权力、保障自由的时代要求。《自由大宪章》奠定了英国宪政之基础。十三世纪中叶,亨利三世治下,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产生。此后议会在这种对抗中不断增长力量及其重要性,"渐渐从一个原本主要是发现法律的机构发展成了创制法律的机构"12 ,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生长与稳固。此外,古罗马衰败的城市于十一世纪开始兴起,城市逐渐成为商业和文化生活的中心。新城市向王权要求自治,而国王被迫以特许状肯定其特权。城市"通常被免除封建义务。这方面,也是西方宪政的重要源泉,尤其是在公民权利和自由领域。"13
  
  英国的自由传统与中世纪的"法律至上"观念有密切的联系。这一观念指出:"国家本身并不能创造或制定法律,当然也不能够废除法律或违反法律,因为这种行为意味着对正义本身的否弃,而且这是一种荒谬之举,一种罪恶,一种对唯一能够创造法律的上帝的背叛。"14 正是英国保留了较多的中世纪盛行的法律至上的理想,英国才得以开创自由的现代历程。诺曼征服所建立的封建制度,使得全部土地所有权都直接或间接源于王权这种观点在英格兰很早就被接受。在封建金字塔的森严结构和权力不断集中于国王的情况下,诺曼人形成富有效能的中央王权,亨利一世时期,负责检查赋税情况的御前会议逐渐演化成理财法院,其不限于调查职能,还逐渐获得法庭的特性。由于财政等原因,中央皇家管理机构对民法和刑法事务日益进行干预。12和13世纪,皇家司法对有关国事的特别管辖权,发展成为广泛性的具普遍性的司法管辖权,而从御前会议则逐渐发展出三种中央法院,即理财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英格兰法律由此开始了它的发展,在此后几百年间英国司法逐渐集中,法律逐渐统一,而源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日趋衰落。英格兰的普通法即由此得名。"在同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普通法成为议会政党手中的强大武器,因为普通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某种韧性,它的繁琐的和形式主义的技术,使得它能够顽强地抵制住来自上级的进攻。自那时起,英国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15 英格兰普通法在中世纪的发展,类似于罗马法。他们都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却被"程序的思考"主宰着,而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程序法规则,实体法"隐藏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普通法法学家尽量避开一般性概括和下定义,热衷于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而对建立逻辑体系不感兴趣。所以英国法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实质性影响,也没有受到编纂法典思想的冲击。英国法有意识强调同过去的联系,更多依赖传统的法律思想方式。哈耶克认为,"英国人之享有自由是因为有习惯法"16 ,英国的习惯法是法院在不受议会和国王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进化过程独立地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也称内部规则、进化法、私法、民法或判例法)有助于创立一个和平与自由的自生秩序,使众多个人有可能追求各自的个别目标,使免遭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的控制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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