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肯定跨国并购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负面效应,但是这种负面效应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政府的干预、国际组织的协调以及这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来加以克服。
(1)、跨国并购的市场调节。同资本的流动呈相同方向,跨国公司的整体要素也总是向利润高的地区或部门流动,一旦有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在我国某一产业内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那么,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就会有其他的跨国公司去追求这种超额利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竞争局面。所以,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至少具有一部分遏制垄断、促进竞争的调节功能。
(2)、跨国并购的政府干预。为保证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趋利避害,应当对跨国并购所可能导致的垄断倾向进行干预,以引导跨国并购的正面效应,控制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 首先,应对我国的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作出通盘考虑,互相衔接。针对某一产业或行业中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和本国的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跨国并购“排挤”本国企业、形成市场集中和垄断的可能性的大小,再采取相应的国家政策。
(3)、跨国并购的国际协调
鉴于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其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正越来越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在拥有众多跨国公司并实施大规模跨国并购的西方发达国家,已在对跨国并购交易进行审查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调。面对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活动的日益增多,我国也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参与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调活动,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并购审查制度及法律的研究,并注意吸收其先进经验,借助国际力量对跨国并购给我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干预。
3、立法建规,构筑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和中国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形势下,跨国并购市场早晚是要开放的,因此尽可能早地构筑好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和审查制度,引导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向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方向发展,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构建经验,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建立,直接有赖于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
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笔者结合我国目前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现状,就如何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在我国企业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走国际化经营之路方面,本书在对目前现状、发展趋势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重点就如何发展我国企业对外并购的政策思考和对策建议等方面,结合所有权优势等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发展我国企业对外并购的政策思考
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并购经验表明,政府鼓励企业对外并购对国家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那么国家政策如何促进其正确的对外并购,将成为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跟据所有权优势的理论,我国鼓励企业跨国并购的政策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确保现有影响对外并购的所有权和区位因素的有效利用,对真实信息做出积极的反应,即使本国也使东道国都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第二层次,确保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在将来有长足的进步,以维持和提高这些企业在世界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这是实现对外并购最大利益的关键;第三层次,提高本国先进产业的区位优势,扩大国内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改善基础设施,革新技术,提高劳动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为国内经济创造一个能消化吸收海外跨国公司动力反馈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