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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也可用中间判决解决一个与诉求相关的问题,如果其它问题的处理依赖于该问题的解决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仅为一个特殊的原因,中间判决可以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被通过,而且该中间判决可以在争议中的本案之外有已决判决的效力,只要本案的审理由于该中间判决而不再必要的话,即本诉讼被否决。
  2.最终判决
  民事案件的主要决议是判决。判决必须通过表明事实以及决议所凭借的司法理由以及争议的问题是基于什么根据而被证实的或虽尚未被证实但却被证明是正当的。
  如果案件是在准备程序里被裁决的,被提交的每一件东西都应给予考虑。否则只有已在主要审理里被提交的审判材料或可能的在主要审中的补充材料才会被给予考虑。如果主要审理已连同准备程序一起进行,发生在准备程序里最后的事情也将被给予考虑,除非法院决定其将不会在主要审理里被考虑。
  法院不会超出当事人的诉求作裁决。此外,在一个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里,判决不可基于一方当事人未曾提出来支持他的主张或否认的事实。审议直接在主要审理之后进行而且 判决必须在本案的审议已经结束之后立即被通过。当案件在没有进行主要审理或准备程序被 解决时,判决在法院办公室应不迟延地被签发。如果案件涉及面广或关系复杂,判决可以在主要审理完结之后14天内被签发或出于特定原因甚至更长。
  3.提出判决
  判决应包含:(1)法院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以及本判决的签发日期;(2)诉求的报告及当事人的答辩以及他们所基于的根据,以及(3)司法命令、判决的正当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及原则。判决也应含有参与人员的姓名,以及有否发生过投票的告知,其中不同意见也应被登录。
  至于当事人的陈述,仅其诉求或否认以及它们所直接凭借的事实才被录入该法院的报告。原则性的规定是证人或其它人为获取证据的听审,必须被录音且只在判决中予以评价。如果该判决被上诉的话,这对诉讼记录十分重要。该报告也可部分或全部地被一个提交到该法院的密封的复印件所替代,判决应由审判长签名。更改权利的判决本身有创设性的效力,因此不要求一个单独的执行。
  4.特定履行
  在一个授予了肯定救济的判决里,被告被要求履行某些确定的事情。而且,如果被告不再愿遵守判决的话,判决可能被强制执行。第二性的和替代性的诉求应被包含在传票的申请中。如果在诉讼进行期间主张的原始履行由于条件的变化而成为不可能时,原告有权变更诉讼并请求其它替代性的履行。
  5.有关法律关系的宣告
  宣告性的判决可以是肯定性的,也可以是否定性的。它不能被执行并且对变化了的法律关系没有效力。如果原告希望某一处于争议之中的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能被具有已决判决效力的宣告性中间判决所确认和裁决,他有权对此单独提出诉求。如果被告也同样有此愿望,他也可以提出一个寻求否定性宣告判决的反诉。
  (二)审判后的动议
  对判决上诉的通常方法是向下一审级的法院上诉,然而也有其它修改判决效力的特别的方式。
  1.判决的修正
  如果判决存在着印刷或计算性或其它类似的明显错误,已经签发该判决的法院将会更正这样的错误而并不需要上诉。如果需要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被给予听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在接到修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本修正可提出复议申请。
  2.判决的补充
  如果案件中判决不含有对诉求的解决方案,该判决也可被法院依职权补充。补充仅在该判决被宣布后的一个短期内才是可能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判决被补充,他必须在该判决被宣布或被签发之日起14天日内提出补充。如果在判决被宣告或被签发之日起14日内当事人受邀出席了有关补充的听证,或一个书面的补充的陈述已向他提出,则本判决也可被法院依职权补充。
  3.上诉的特别权利
  上诉的特别权利被包含在司法程序法典第37章之中。一个不可上诉的判决可能基于重大程序错误的理由被推翻。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可上诉的判决很可能被推翻。另一特别上诉是为恢复已过期间的上诉。
  4.程序错误
  一个不可上诉的判决可能在一个特别上诉的基础上而被推翻,如果:(1)法院无权管辖,或该法院已依职权驳回了本案;(2)判决已向一个没有被传唤的缺席的人宣布或一个没有听审的人被本判决所妨碍;(3)判决是如此含糊和不完整以致于其不能让人明白它的内容;或(4)发生了其它程序错误而且可以推定本错误将本质地影响判决。
  提出第(1)项和第(4)项中的特别上诉的期限是在该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2)项中的特别上诉的期限是六个月,自上诉人知道该判决时起。受理特别上诉的法院同审理一个普通上诉的法院一致。如果必要的话,审理特别上诉的法院将获取进一步的阐释。如果确定已发生重大程序错误,整个判决或判决的必要部分将被推翻,而且如果本案将被重新审理的话,本案应安排重新审判。
  5.不可上诉判决的废止
  在下列情形下,最高法院有权根据请求,废止一个不可上诉的判决:(1)法庭成员或官员或律师或其它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助手在与本诉讼相关的活动中已有刑事程序的犯罪而且可以推测这将影响到本判决;(2)被用作证据的文书是错误的或提交该文书的人已意识到本文书是不真实的或在宣誓下受审的当事人或证人或专家有意地作出了荒谬的证词,而且可以推定本文书或证词已影响了该判决;(3)提出事实或证据的当事人没有更早的提交而且同样的提交将可能导致一个不同的结论,然而该上诉人必须确立一个可能性,即那他为什么没能在原诉讼进行期间提交该事实或证据,或他有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
  基于上面提到的理由请求废除的期间是自该上诉人意识到本上诉所基于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或如果本上诉是基于一个人的刑事诉讼,则自那个人的犯罪被法律确认之日起一年内。
  如果判决明显地基于法律的不当适用,则也可能被废止。这种情形下,上诉必须在本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之日起1年内提出。在判决获得法律效力5年后,没有重要的原由,其废止是不可能的。如果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再审判是必要的,它将决定本案得怎样在哪一法院被再审判。然而,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本案是清楚的话,将直接予以改判。如果该上诉人因忽视未开始再审或保持缺席,则该废止成为无效的。
  6.已过期间的恢复
  在诉讼进行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法定的理由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或对他的申请提出特别重要的原由,最高法院可以恢复已过的期限。这样的申请必须在该理由终止后的三十天内并且最迟在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提出。
  (三)判决的履行和执行
  执行机关是作为地区行政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和地方当局的扣押书记官。首席执行官是县行政委员会,扣押书记官是在古老城市的法警以及在其它市的乡村主要法警。实践中,实际措施是由扣押书记官的助手执行的。
  1.救济
  (1)令状的执行
  判决的履行和执行请求通常直接向扣押官提出,而且这样的请求可以口头地或书面地提出,例如,通过邮寄提出。在特殊案件里,这样的请求将向首席执行官提出。
  执行的主要规则是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执行机关寻求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是某一特定财产,则有权的执行机关是财产所在地的机关。如果这样的请求被错误地向一扣押官提出,则该扣押官必须依职权主动地将本案移送给有权的扣押官。如果债务分处不同地方或如果判决针对债务人将在不同地方执行,则本扣押官必须请求各当地扣押官的协助,即申请人在这些案件中将其请求仅向一个扣押官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关于债务人的准确信息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及资金或其它执行标的,例如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便执行可能的退税,来提高执行的效率。
  对判决或其它执行依据,必须将其原件同申请附在一起,如果可行的话,权利证书(例如支票、汇票或本票)也必须将其原件同申请附在一起。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也可用由地区法院证明的判决的复印件作为依据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对法院决议的主要原则是:执行要求该判决已获得法律效力。然而,甚至在 判决已被上诉的情况下也可提出执行请求。下面的规定适用于判决已被上诉并且未获得法律效力情况下的执行:(1)一个带有支付义务的判决可由扣押官强制执行,除非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或保证。在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以前被扣押的财产可以不被转化为金钱,然而一个基于支票或汇票的判决将被视为已经获得法律效力而被执行。(2)扣押官可以执行一个要求败诉方放弃一动产标的的判决。如果胜诉方没有提供保证,该标的将因而基于他的申请被扣押。(3)如果胜诉方对可能的损失提供了保证应执行没收;以及(4)在其它案件中,如果胜诉方对可能的损失提供了保证,并且执行不会使上诉没有用途的话,首席执行官可以命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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