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
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六:设定权和设定主体不明确;设定事项不规范;实施程序繁、环节多、时限长;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利用许可“寻租”;许可机关有权无监督,有权无责。在这六项原因中,很显然隐含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许可缺乏立法规范。无论是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发生的种种问题,还是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源于法律对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等缺乏完善和严密的规定。
也许有人会问,在国外,一般都没有统一的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领域为什么没有产生我国这样多的问题呢?这有两个原因:其一,在国外,许多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行为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和调整;其二,国外许多国家在各种单行的行政管理法中,对相应的具体行政许可通常都规定了较详细的实体规则和程序,从而没有像我国一样制定专门
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由于单行行政管理法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很不完善,行政程序法在短时期内又制定不出来,行政许可领域出现的问题又这么多,以至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再加之我国已加入WTO,就行政许可规范问题已向各成员国作了承诺,因此,在我国今天的条件下,制定和出台
行政许可法,不仅具有了极大的必要性,而且具有了极大的迫切性。
二、《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
(一)《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
行政许可法》为行政许可行为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有下述5项:
1、 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整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内容有三:
其一,行政许可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
4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二,行政许可权受法律控制。控权包括事前限权、事中制约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限权主要体现在《
行政许可法》第
12条至第
1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有限政府的要求。事中制约主要体现在《
行政许可法》第
19条至第
5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正当法律程序和透明政府的要求。事后监督主要体现在《
行政许可法》第
60条、第
71条至第
7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权责统一和责任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