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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职能,改革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政府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下述职能:(一)服务职能。政府应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相对人提供私人不能提供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应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应完善统计体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保障国民经济的整体平衡协调发展;(三)规划职能。政府在摆脱对市场经济活动具体干预的同时,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平衡;(四)协调职能。政府应协调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类别市场主体的关系,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如采取措施,推进西部大开发、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等);(五)指导职能。行政指导既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政府职能,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即政府通过指导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向行政相对人宣示政策、提出建议、意见,引导(而不是强制)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如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安全保障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除了行使这些新型职能以外,自然仍必须保留某些旧的传统职能,如行政审批、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尽管这些职能必须尽可能减少,职能行使的方式必须改革(增加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以及法律程序的控制),但是不能完全取消。我们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是既“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又加强服务和规范管理,建设“有为政府”。“有限政府”、“有为政府”都是市场经济之所需,都是民之所需,从而都是执政为民之所需。
  三、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国内外行政法治的经验证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又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作为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确立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任务,即通过改革,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为此,《纲要》提出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四项要求:第一,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所谓“合理划分”,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置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所谓“依法规范”,主要是解决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权限的法定化问题,防止在政府内部滋生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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