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或者省)管辖的城市:日本许多县下面设市,这些市就由所在的县管辖。日本的县在对下关系上相当于我国的县,在对上关系上则相当于我国的省。所以,这些市既像中国的城镇,又相当于中国的中小城市。这些县辖市也可以说是省辖市。
可以管辖县的城市:朝鲜开城市下辖3个郡,这些郡相当于我国的县。日本东京都下辖23个特别区、1郡、26市、7町、8村,这里的郡相当于我国的县,这里的市、町相当于我国的城镇。
管辖城市的城市和被城市管辖的城市:英国大伦敦市(Greater London)下设独立的32个城区(London boroughs) 和1个小伦敦市(City of London)。大伦敦就是管辖城市的城市,小伦敦就是被城市管辖的城市。
二、我国现行城市体制
(一)在国家结构制度的层面上,我国的城市有三种类型:
一是具有邦国性质的城市,即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和澳门;作为基本行政单位的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央辖市;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城市往往下辖乡镇,所以我国基本没有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城市。
(二)在政权组织制度的层面上,我国的城市有四种类型:
我国所有的不设区的市是两权城市,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没有立法权;香港和澳门具有完全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是完整的三权城市;我国设区的市,一部分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军事三种权力,另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四种权力;我国的央辖市3都是四权(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城市。具有军事权的城市往往设有军事警备区、军事卫戍区或者军分区,当地党政领导往往兼任当地军事部门的职务。
我国内地城市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虽然受到中央和上级严格控制,但是毕竟是权力而不仅仅是权利。
(三)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我国的城市具有五种类型:
一是省级城市(即央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香港、澳门。二是副省级城市:也是中央和省、自治区共同管辖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城市。三是州级城市:由省、自治区管辖的设区的城市,这些城市大多由地区(盟)行署转变的。四是由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海南省除三亚、海口以外的城市都是省政府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江津市是由央辖市重庆管辖的不设区的城市,这些城市应当是县级,但其干部可能享受副州级甚至正州级待遇。五是县级市:由地区(盟)行署、州或者州级市管辖的不设区的城市,盟行署管辖县级市的情况存在于内蒙古自治区;州辖市一般是自治州所在地城市;州级市所辖县级市大多存在于沿海发达地区;地区行署所辖县级市大多是行署所在地城市,大多存在于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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