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测,接下来的事情可能就是准备亡故宠物的“后事”了。
这位朋友讲到这里,眼睛都有点湿润了。冷静之后,他还是倒出了自己对宠物的看法。很耐人寻味:宠物,是宠物饲养者的所有物,并且是珍爱所有物,在宠物遭受他人侵害之后,
主人不仅失去了自己心爱的宠物,而且还使心灵和感情遭受深深的创伤。
回来后,我思虑了好久好久。这不正是民法理念中的“所有”意识吗?那位萍水相逢的朋友的一番话,折射出来的意识就是朴素的“所有”意识,而这又恰恰透视出了这个宠物爱好者的民法理念。这种理念应当说是起码理念。
然而,我却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好像缺少了这一意识,以至于让那些莫名其妙的偏见占据了我的心灵。看来,还真有必要作一番检讨,来一场“所有”意识的启蒙教育。
二
“所有”,是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开始而来到世上的,不过那时还只是一个经济概念;法律产生以后,它又被赋予了另一种性质,并且自始就与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所有”原本就是民法园地里的一枝逗人的花朵,至今也在灿烂地绽放着。因此,民法的理念不能没有“所有”理念。
民法上的“所有”,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某物归属某人。再通俗一点讲,就是“我的”。但不管是权利还是制度,都可以提炼出一种称作“所有”的理念。这种理念是独立于“权利”理念的。换句话说,“权利”理念主要从民法的性格(民法在性格上是权利法)角度,在宏观上强调每一个人应知道、发现、珍重并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而“所有”理念则主要从民法的结构(民法的结构复杂多样)角度,在微观上强调每一个人应爱惜、管好自己所有物的意识。
在西方,“所有”理念在千百年来早已深入民心,根深蒂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家喻户晓,成为大众意识。但在中国,“所有”理念却淡薄的近乎可怜。尤其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远没有国有财产的地位显赫。这又反过来延误了“所有”理念的培育。
“所有”理念的匮乏不仅使人对自己的所有物显得漠不关心,而且使人对他人的所有物也显得冷酷无情,甚至放纵了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侵夺的欲望。抢劫、盗窃、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民法哲学上说,就是“所有”理念欠缺的结果。
因此,一个人的“所有”理念,既可以使其对自己的所有物做到珍惜、不糟蹋,也可以使其对他人的所有物做到尊重、不侵犯。“所有”理念的丰盈程度,不仅可以反映出“物”的安全状况,更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文明程度。一个“所有”理念富足的人,通常是一个文明、高尚的人;反之,一个“所有”理念匮乏的人,极有可能就是一个野蛮、卑俗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宠物爱好者至少从表象上说已经具备了“所有”理念,不管这种理念朴素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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