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房屋买受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买受人从银行取得借款.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
其四,在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依据《合作协议》,由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保证法律关系.
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在实践中,通常在一起签订,即以一份合同书的形式体现,名称通常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
其五,在买受人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买受人作为抵押人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在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使抵押合同生效后,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终止.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同时,作为阶段性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终止.
总之,在按揭贷款保证法律关系群中包括上述互为前提的五种法律关系.理顺了法律关系,即确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的确定,最终决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找到适用的法律就为开发公司如何防范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根据.
三、风险的法律防范
开发公司对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以下法律手段:
其一,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应当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的期限,借款的金额等.
其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定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现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只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资料报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但没有规定买受人应于何时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
其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约定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立即与建行签订抵押合同.
以上三种法律防范手段中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等具体内容来防范开发公司的风险.
其四,可以以反担保的方式来保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1、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在签订保证合同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开发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第三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质押物或提供质押权利凭证予以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开发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开发公司处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至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前,如贵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由开发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来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并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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