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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用益物权制度通过加强物的有效利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较,市场经济体制无疑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⑤市场只有具备了合适又完备的法律前提,有效配置资源才是可能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并不能直接地提高物的使用效率或效益,它并不能提供一个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的经济学或工艺学方法,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利益确定和保障机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机制),来实现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的目的。”⑥用益物权明确着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支配范围,使得用益物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所限定的范围依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并可排除他人包括所有权人的干涉,享有物上的利益。由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⑦因此对用益物权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实现物的价值的最大化。正如有的学者所正确指出的:“尽管效率和秩序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值得追求的,但的确还是令人向往的。若资源为人所有(在英美法中即指支配——引者注),则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⑧同时,物之所有权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其所有物交给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一定的利益,从而可以不必亲自使用其所有物而获得收益。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取得了各自的利益,说明了物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最大的实现。
  用益物权作为具有独立效力的财产权,它还具有可转让性,它确认和稳定不动产在动态中的交换关系,使这种权利可以平等、自由地在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从而保证了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的正常进行。因为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如果财产允许自愿交换,财产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例如一个竞争者愿意出更高的价钱取得某项农地耕作权,那是他有理由认为他利用该项财产可以获得更高的价值。“通过这一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将被转移到按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的使用之中。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⑨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价格机制所进行的市场选择,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不动产权利,尤其是土地权利,摆脱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成为真正的、运动的财产权而走向市场。
  2.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物的利用秩序的公平和稳定的需要。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它确定了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支配权,明确了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控制、支配的范围,在法律上体现了物的使用利益(使用价值)对于用益物权人的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我国早在战国时期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经认识到了利益的归属在稳定财产关系方面的作用。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瑠可见荀子认为礼(礼乃广义上的法律)的作用“所以定分止争也”,其中确定物的利益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商鞅则进一步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瑡说明了“名分”即确定物之利益的归属(明确物的用益利益的归属亦是其一个重要的方面),以明人己之分界,可达防止社会的纷争目的。“因为,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一些基本价值的连续性也就有了保障。”瑢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客体特定性等属性的确认,其意义就在于发挥用益物权的这种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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