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我国物权法的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权利结构。
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物权体系,都是在承继罗马法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观念而形成的。“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而物资之利用,则为抽象的支配权之作用,此系物权之所有中心思想。……用益物权,称为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地回复其完全支配力。”瑥
罗马法尽管是奴隶制的法律,但它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需要。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瑦罗马法中的物权,除所有权以外,有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后者又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隶使用权)、永租权、地上权和担保物权等第。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即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它们都是“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瑧除了所有权以外,《法国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质权、优先权、抵押权,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地上权、役权(地役权、用益权)、土地负担、抵押权等物权形式。20世纪初期,罗马法的影响也通过日本,伸展到中国。近代物权法之形式,罗马法的影响之所以占决定性之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在近代,为打破封建制度,保障个人的自由,对于物之支配,已需要排除与之相应之身份支配(例如:土地解放、农民解放等)。”还因为“为了使个人能自由支配物资,增加物资之利用价值,至少从物权之概念上,要设想出一种不受公法支配限制,具有绝对性之所有权。而以此为中心所构成的罗马法系之物权概念最为合适(法国之人权宣言将所有权看成是与自由权对立之自然权)。”瑨对于我国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虽然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系的他物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财产利用人的权益,但极其有限,他物权的立法宗旨是将财产利用人在各种情形之下的权利尽可能列举以免损害所有权。……因此,自物权他物权的体系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瑩但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条件分析,我国的物权体系仍要继承以所有权为核心,辅之以他物权的体系。这也是我国当代民法学者的一致性的意见。瑠
传统民法中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确认了所有权人以及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不同程度(层次)、不同方面对物的支配效力,从而使财产支配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有利于促进财富积累、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这一观念和体系已经深深根植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司法制度和文化结构中,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体系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用益物权制度,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途径。物权法在平衡、调节物质资源的稀缺与人们对物质资源的需求和欲望之间的矛盾时,主要是以所有权来确定资源对于人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即使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但是,“人本身具有各方面的局限性,人的能力也存在差异。这时,与特定物质资料相结合的特定人可能不具有充分利用该物质资料的能力,而未与该物质资料相结合的人则恰有此能力却未与该物质资料结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使得人们通过不同途径将人与物的结合尽量合理化。这种合理化在私法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他物权、债权与股权。这三种表现形式,正是物权的实现形式,是沟通此物权与彼物权的桥梁。”瑡另外,在较多的物质资料与特定人相结合时,该特定人就有必要通过他人对物质资料的利用而取得物上的收益。即是说,所有权人在自己没有能力或不必亲自行使所有权时,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全部或部分地授予非所有人行使,以实现对其所有物的收益。这种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是以所有权人与非所有人之间的主体的相互独立为基础,并形成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债权(如租赁使用权)的对立。其分离和对立的基础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即“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地上权及抵押权等各种他物权,虽其事实的内容几成一个空虚的权利,然所有人于保有处分力之限度内,其所有权尚不失其统一支配力。日后他物权消灭,所有权之负担被除去时,仍得恢复其原来之完全圆满的状态,而实现一般的支配权,此谓之所有权之弹力性或归一力。”瑢“……此种弹力性乃附随于所有权之设定他物权而生,亦即仅在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而于他物权消灭时,恢复完全支配之内容时,始有弹力性可言。所有权原系以对标的物之实际的支配,直接用益为其固有权能,然因资本主义发展,社会经济演变之结果,所有权之权能,逐渐趋于观念化,即将标的物之使用收益权能(利用价值)化为用益权,而归属于用益权人,将标的物之处分权能(交换价值),化为担保权,而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不过自用益权人取得对价,自担保权人取得金融而已,可知现代所有权已离开其对物直接支配之固有型态,而化为用益及担保对价之请求权,以债权之型态出现,故上述所有权之虚有化,亦称物权之债权化。”瑣因此,所有权之绝对性与弹力性的结合,必然有用益物权等权利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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