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英美法看信托投资的含义
卢晓亮
【关键词】英美法 信托 投资
【全文】
1919年审理Re Wragg一案的Lawrence J.认为:“投资”的含义是指“运用货币购买某些财产,期望这些财产能够产生利息或利润。”
英国的《2000年受托人法案》没有直接定义“投资”,但是其隐含了一项投资应该包含为了使原有资金增值而购买一项财产的意思。
一般而言,受托人的投资应该以促使受益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这一点在Cowan v. Scargill(1985)的案例中被明确的阐述。大法官Megarry V.C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受托人必须把受益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通常就是指他们的最大经济利益。当然,Megarry V.C也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不是指他们的最大经济利益。例如,如果一项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在道德和社会事务方面都抱有非常严格的观点,指责各类形式的酒精、烟草、武器等行业活动,那么有理由相信这项信托基金不应被投资于酒业、烟业和武器业,即使那样做能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Megarry V.C还强调指出这类案件一定是非常少的,而且受托人要证明其排除某些收益更高的投资导致信托收入的减少确实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难的。[1]
一项投资信托应当强调要有“利益的回报”。一般情况下,“利益的回报”指的是受益人经济方面的收益。但也不尽然,因为“利益”一词含义非常广泛,在某些情况下给受益人带来较低经济收益的安排,可能也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属于自益信托的关于戒烟的信托基金拒绝投资于能给受益人带来巨大收益的烟业。其实,为了受益人利益进行的投资从某种程度上就是符合受益人意愿进行的投资,只是因为人的意愿属于主观因素难以把握,且信托属于商事领域的行为,所以通常以“经济人”的假设来加以推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意愿是什么,如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取得了全体受益人的书面同意等,“经济人”的推定即应被排除。此外,实际案例中对于受益人的意愿也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只要该推定是合理的。例如,对于一项属于自益信托的关于戒烟的信托基金就可以推定该项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反对将基金投资于烟业,即使那样做能带来更大的利益。只要这种推定具有充分理由,那么该推定也应当优先于“经济人”的推定,可以理解为特别推定优于“经济人”的一般推定。所以,对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通常就是指他们的经济利益”这一原则应该有一个补充,即“除非受托人能够证明其投资行为符合受益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