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
(具体内容参见本论文中的“被害人影响陈述”部分)
五、几点展望
(一)一种大犯罪观的确立
确立一种“大犯罪观”,犯罪概念的泛化:西方的犯罪概念包括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犯罪与侵权并无太大区别 ,主要是量的不同,在现代的某些国家也没有严格区分犯罪与侵权的区别,如在美国盗窃1000美元和盗窃1美元都是犯罪。我们可以确立一种体系,比如轻微的侵权可作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处理,轻罪可以公诉可以自诉,重罪实行公诉国家救济,……
“‘故意不履行合同’是民事侵权行为,而‘偷一个苹果’是犯罪,故意不履行合同危害的程度肯定大于偷一个苹果或带一条无牙的狗在街上散步吗?”
…………
犯罪概念泛化的意义:
1. 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只要涉及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需由法院裁决。
2. 有利于贯彻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
3.有可能导向非正式性司法,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位知名的专家,他说:“综观西方的大部分历史,犯罪被理解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犯,更像那些被视为‘民事’的冲突和错误。在这段历史的大部分时候,人们认为主要的反映必须是如何使事情变得更好;赔偿和补偿非常普遍,或许是标准的形式。犯罪产生了义务和责任,这通常需要通过协商的程序予以承担。复仇的行为可能发生但并不是很经常,复仇的功能也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被害人和犯罪人在这种程序负有责任,社区也要承担责任。国家也有作用但是受到限制的,只在必需时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发挥作用。”
弊端: 不分案件轻重可能影响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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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责任的承担:从“以刑为主”到“民刑并重”
既然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那么这存在一个责任竟合问题,即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既构成了犯罪,又是民事侵权,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用。而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一种不良的倾向,那就是重视
刑法而忽视侵权法,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损害赔偿不过是一种经济补偿办法,毋须作为法律责任对待。这种观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绝大多数设立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单行法规,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常常缺乏捍卫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 这种“以刑为主”的法律责任结构不利于促进权利观念的普及和强化,达不到有效保障权利的目的。
1.“民刑责任并重”。
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在刑事方面就是刑罚,在民事方面乃是赔偿。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因为“从权利的实质来看,某种权利受到侵害实质上是权利所包含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利益的侵害只有通过赔偿的方法才能获得补偿”。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09条也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见,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刑罚仍被视为对犯罪的最主要的反映方式,赔偿仅仅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出现了“以刑为主”,以及“打了不赔、赔了不打”等不正常现象。应当说,刑罚反映了被害人的复仇心理,而赔偿更是弥补了被害人的修复需要,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应当重视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功能,确立一种“民刑责任并重”格局。
对此,杜尔克姆曾认为“机械形态社会”(即农业社会)的法律主要是
刑法或强制法,而“有机形态社会”(即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律主要是赔偿法或合作法,而赔偿法的着眼点是用赔偿或归还等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梅因也说,“我们在习惯上认为专属于犯罪的罪行被完全认为是不法行为,并且不仅是盗窃,甚至是凌辱和强盗,也被法学专家把它们和扰害、文字诽谤及口头诽谤联系在一起。所有这一切都产生了‘债’或者说是法锁,并都可以用金钱支付以为补偿。”也就是说,当时
刑法中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也是用“金钱补偿”这种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方式,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刑罚。直到“共和国的幼年时代”,“对于严重妨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每一种罪刑,都由立法机关制定一个单独法令来加以处罚。” 而赔偿是其中重要的途径,刑罚不能取代赔偿的功能。
2.“民刑次序并列”。
由于“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
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而犯罪既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也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那么在这两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孰先孰后呢。对此,《
刑法》第
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通则》第
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两句法条中,我们并看不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明显的承担顺序,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则基本形成了“刑大于民”、“先刑后民”的不良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