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和物权归属的背离,除了使得一般人更难判断物权状态外,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征收,是向登记的财产权人征收,还是向实际的使用人征收?向前者征收不公平,因为前者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甚至并未实际享有物的利益,向后者征收,则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同样,实际占有人如果拒不返还,很可能使用
刑法上的侵占罪,如果其故意毁坏财物,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对于这个问题的介入,恐怕不见得适当。
(三)无因性与债权人的保护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有因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之下,物权的变动和原因的内容之间的关系。如果物权合意加交付或者登记的标的物和原因的内容不符,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合意乃是针对特定物,即使发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的内容不符合的情况,也容易解决。比如,甲出卖某书给乙,由于二人相熟,让乙独自到甲的办公室取走,乙不小心取走了另一本书。由于甲对于第二本书并无让与意思,所有权不移转。但是,债权合同的标的物常常并非特定物,因此合同中仅有对质量、数量等的抽象描述。假如实际给付的标的物并不符合约定,如何看待物权的变动?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给付的标的物并不是买卖的标的物,构成非债清偿。比如,出售A物,误交B物。[31]因为,出卖人虽然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具体而言,乃是转移A物所有权的义务,而非转移B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按照无因主义,由于出卖人交付B物时就该物有让与意思,所以所有权仍然移转,但是这里构成了物权行为错误,可以撤销之,同时,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可以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返还所有权)。出卖人可以选择行使。[32]如果按照有因主义或者债权形式主义,似乎应当认为,出卖人虽然依让与合意交付了B物,但是出卖人并无移转B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出卖人可以请求返还。
以上述论断为基础,让我们来具体讨论几种情形。
甲乙之间买卖20台电脑,甲不小心交付了21台。如果按照无因主义,都发生变动,进而可以请求返还一台(不当得利),或者基于物权行为的错误而撤销对于其中一台的物权行为,并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也就是,首先让买受人取得全部21台电脑的所有权,再解决善后问题。如果按照有因主义或者债权形式主义,要在交付的时刻即阻止所有权的变动,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可是,应当确认甲不丧失这21台中的哪一台电脑的所有权呢?抑或,让甲方对于每一台电脑均保留1/21的所有权(发生21个共有关系)?
实践中常见瑕疵给付的情形。比如买卖一批电脑,约定电脑的CPU应为奔腾处理器,可是出卖人却安装了赛扬处理器。那么,这些电脑实际上并不符合约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另外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出卖人交付了电脑后,买受人是否取得了其所有权?双方约定出售一头特定品种的奶牛,并要求其健康状况良好,可是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是其它品种的奶牛,或者交付的奶牛患有严重疾病。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按照有因主义,物权合意和交付和交付的标的物与原因的内容(债的标的)不同,按照前述分析,似乎不能取得所有权,在债权形式主义之下,结论似乎也相同。如果这样,那么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这显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买受人不打算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了,也就是,虽然标的物质量有瑕疵,自己忍忍就算了。可是,债权形式主义却不让其取得所有权,作为瑕疵履行的受害者,对买受人这样做合理吗?如果采无因主义,只要就标的物有让与合意以及交付(如果买受人当场拒绝受领,则交付未完成),那么所有权就转移。至于标的物是否符合债权合同,是另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