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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

  
  葛兰西在他的《狱中札记》中详细分析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阶层,他写道:“目前,我们可以确定上层建筑中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为民间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统治,或指挥的职能是通过国家和‘合法的政府’来执行的”。[13]他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最坚实的基础不是它的国家机器,而恰恰就是缓慢发展起来的市民阶层。这个阶层的内部结构不是靠伦理道德或等级制度来维持的,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利益关系。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4],“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5]在利益原则的衡量下,统治者的神圣光环消褪了。市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毫不吝借武力,迫使统治者颁布维护市民权的法律,修改古老的习惯,使城市法发展成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保障体制[16]。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的观念、评价政府“合法性”的思想,均根源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的基础。从中世纪城市市民反抗封建势力、制定法律、组织自治共同体的活动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些理论的端倪。“市民阶级最不可少的需要就是个人自由。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货物的权利,这是奴隶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没有自由,贸易就无法进行。他们要求自由,仅仅是由于获得自由以后的利益。”[17]他们不断为此而斗争,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
         
          三
  
  在论述中世纪文明史的任何文章中,都不能遗漏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大学、教会及思想,在谈论中世纪城市及城市法时,这一点则尤为突出。如果我们不清楚波伦亚大学、巴黎大学,或多明我修会、法兰西斯修会在那时做了些什么,这种研究就必定是有极大缺陷的。由于教会和大学在那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就把它们放在一起来探讨。
  
  当蛮族部落在公元4一6世纪汹涌南下,摧毁罗马帝国那些曾经坚不可摧的城池时,他们几乎与此同时拜倒在耶酥基督的脚下。罗马的辉煌文明也得以在教会的卵翼下保存下来,其中也包括罗马法学。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渊博的罗马法学家,他们把罗马法的因素散布到教会法和蛮族法典之中,对这一时期的法律起着潜在但又十分巨大的影响作用。“12世纪开始了一场伟大的运动,这场运动使知识的赐药所从修道院搬到城市。由于受罗马拉泰郎第三和第四两次会议(分别于1179年和1215年召开)救令的鼓励,教会办的大学又复兴了”[18]。梅特兰称那个世纪(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学生们从西欧的各个角落云集到意大利,好像那里发现了新的福音。到那个世纪快结束时,神学的地位衰落了,宫廷艺术也受到鄙视,塞尤斯和提修斯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幽灵逐出校园,人们在大学里学习法律,而且只学习法律”[19]。大学成了传播知识的中心,同时也是社会变迁最敏感的反映器和社会思潮最强有力的推动者。“这些学校中培养出了一批新的权力人物一毕业生。与凭藉门第和血统的贵族比较,这是中世纪城市产生的第二类贵族”。[20]多这批新贵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成为法学家或法官,还有一些进入市政机构,他们从罗马法中学到了市民社会最需要的东西一市民法(Civil Law),通过自己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将其融入城市法的机体之中。以比萨为例,在1160年颁布法律之前,那里就形成了由三种法院所构成的司法体系,即习惯法院、法典法院和上诉法院。习惯法院(Curia usus)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有l名必须由法律专家充任,法典法院(Curia Legis)有3名法官,都是法学家,上诉法院也有5名法官,其中2名是专家。此外,在市政委员会和市政厅中,也有许多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他们的罗马法思想鲜明地体现到了1 160年法典之中。[21]难怪有人在谈到那一时期城市的法律状况时写道:“在政府宫廷内使用的法律规章要注意到法学家们以前起草的‘全部法律条文’。这是一种专业语言,但它指导着一切司法关系并保障着秩序: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城市内,法律应得到尊重,违反法律的人将遭到严厉处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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