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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

  
  12世纪,伊尔内留斯(Irnerius)第一个在波伦那(Bologna)大学讲授罗马法,他用的教材就是《法学阶梯》[23]。维卡利尤斯(vacarius)在那里接受了罗马法教育之后,受泰奥伯德(Theobald)大主教之聘,来到牛津大学(1143年),讲授《法学阶梯》。他所留下的讲稿,成为我们研究那一时期法学教育状况的重要资料[24]。当时,大学教授们传授法学知识的方法和体例完全遵循发掘出的罗马法之传统,例如,讲课的内容分为四部分:首先是导论,讲述法的起源及其性质,并用较大篇幅来介绍法律上的 “人”;第二部分,讲授“物”和遗嘱继承;第三部分涉及继承、契约以及准契约;第四部分则是关于债、准债、行为和犯罪等方面的内容。可见,那时的人们对罗马私法是极为偏爱的,因为它能直接满足市民社会的要求。通过法学家和法官们的不断努力,罗马法在城市中得到了极为充分的体现,古代的市民法也得以转化为中世纪城市的市民法。伯尔曼教授说:“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n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予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25]。市民社会孕育出了自己的法律职业阶层,他们使法律得以系统化、科学化,并且从社会习惯和宗教律仪中脱离出来,开辟了西方法律史上的新纪元。
  
  那时,教堂也从幽静的乡村来到喧闹的城镇,成为市民生活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修士们开始向人们灌输隐忍、节俭、忠诚、守信等注重个人操守的思想,一场革命在教会内部隐密地进行。“确实,一种职业是否有用,也就是能否博得上帝的青睐,主要的衡量尺度是道德标准,换句话说,必须根据它为社会所提供的财富的多寡来衡量。不过,另一条而且最重要的标准乃是私人获利的程度”,[26]这种“新教伦理”早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前就已经悄悄地潜少、到人们的信仰之中,起着十分微妙的作用。多明我修会和法兰西斯修会中僧侣们表现出来的那种节制、诚信、虔敬精神对于早期资产阶级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它为积累资金、信守契约、尊重法律、敬业勤俭的市民精神提供了范本。法律在市民社会中与其说是被遵守,还不如说是被信仰。因此,一种促进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便在城市中产生了。
  
  迅速积累起来的财富使封建领主们眼红,他们的势力不断渗入市民社会之中。我们以上所阐述的只是典型的商业城市的情况,这种城市的存续时间很短,大约是从11世纪后期延续到13、15世纪。在此之后,大部分城市又落入封建君主的控制之中。但已经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因素却不会消逝,终有一天,它们以不可遏制的力量爆发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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