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行
宪法由序言和十一章合计103条组成,各章标题是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
宪法序言中包括了一些实质性宣告:如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国际关系中,遵守政治道德法则,等等。
(一)天皇制
日本现行
宪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关于天皇制的问题,在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明治
宪法)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等等。二战结束后,天皇制的存废是一个最大争论问题。最后,在1946年制定的
宪法中,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只行使本
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的权能”,等等。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专制”改为“君主立宪”。
(二)放弃战争
日本现行
宪法另一个特征是“放弃战争”的规定。这一
宪法序言中就声称:“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本文第二章中又以“放弃战争”为标题,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近年来,日本国内出现了对上述“放弃战争”
宪法规定的不同态度,第一种是“明文改宪”;第种是以
宪法解释代替明文改宪;第三种是反对改宪。有舆论认为上述改宪主张的目的是为海外参战扫除障碍。瑣
日本实行内阁制、议会的两院制、多党制、单一制等政治制度与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类似。
七、俄罗斯联邦
20世纪90年代初,风云骤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迅速解体,代之而起的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新的联邦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备。它的现行
宪法在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该
宪法包括一个简单的序言,申述制定
宪法的目的。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内分九章,各章标题是:宪法制度的基础;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联邦体制;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司法权;地方自治;
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合计137条。第二部分标题是结论性和过渡性条款,分9项,主要是有关该
宪法的生效日期,联邦条约,联邦机关、官员、任期、程序等问题。
这一
宪法是90年代初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解体,代之而起的俄罗斯联邦的根本法。它和前苏联
宪法在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上根本不同,因此,这一
宪法具有不少与众不同的特征或首先实行的制度。
(一)社会国家
这一
宪法在形式上的一个特征是它的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相当于中国通常所讲的“总纲”。其中列举了俄罗斯联邦主要制度、原则的要点:
(1)俄罗斯是共和制、联邦制、民主与法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2)它是社会国家,其政策致力于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国家”的含义在
宪法中并未明确界定,从“其政策致力于……”一语来看,显然是与
宪法第
2条的原则是一致的,即人和他的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看来,这里讲的“社会国家”类似于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所宣扬的“人权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据有的工具书的解释,社会国家是“自由国家的理想在现实中试行的结果,在那里实际享受到自由的,仅仅是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所保障的自由不过是贫困的自由和挨饿的自由而已。于是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即国家不仅仅是‘夜警国家’,它应该以积极保障每个国民的生活为己任。凡是自觉地以这些任务为己任的国家叫作社会国家”,瑤德国1949年联邦《基本法》第20条和法国1958年
宪法第
2条都规定本国是民主的、社会的国家。俄罗斯联邦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德、法两国不同,因此它所宣告的“社会国家”这一名称更值得人们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