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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一)

  第二个问题,就是人大代表就任以后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他们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过程中间与选民的关系还缺乏一种双向的沟通,一个方向的沟通是选民要经常地找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也就是选民有什么问题,有什么要求要经常地可以自由畅通的找自己选举的代表,这是一个方向的沟通。另外一个方向倒过来,就是每一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应该非常自觉的经常向自己的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包括自己对那些法律案什么意见,或者对政府的决议是如何看的;自己在任职期间提了哪些东西都要如实的向选民汇报。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我的理解是缺乏这种双向的沟通。比如就全国人大为例,在选民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上,我不知道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有没有注意过,有时候我去人大办事,留意过人大机关外面的上访者,每次去我都能看到一些。但是我们人大是安排了一些穿制服戴大平顶帽的,不是警察,这些人专门负责驱散,或者劝阻上访者。我听到一些上访者说全国人大是我们人民的代表机关,我要到这里来找我们的人民代表去反映情况,为什么不让我去?有些选民就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是我们人民代表大会的选民在沟通环节上极不正常的非常具体的表现,在正常的情况下,选民来到人大,向自己选举的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反映情况,代表和委员应该非常诚惶诚恐的接待听取情况,然后及时回答问题做出答复,正常的情况应该是那样的。但是我们现在情况是这样的,这就是人民代表在选举期间和选民的关系。
  第三个我觉得选民和人大代表需要改进的关系,就是选举还缺乏另外一种功能,从选举的过程来理解,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有十届全国人大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可以单纯的理解为选举,从第二届全国人大的选举一直到现在的第十届和以后的各届都带有两重性质,就不单是选举,还是一种再选举,再选举的意思就是我在第一次全国人大选举当中我选某某为代表了,五年下来了这位代表干得怎么样,符不符合我们这个选民的要求,我也要给他打个分,要根据这个打分的情况决定是不是再选举他担任下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所以通过再选举,要把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过程表现和选民的评判打分有效的结合起来。按照这个表现,由选民来决定是否再选举他,所以这个选举一定要有一种再选举的功能,而我们国家选举制度,选举程序问题很多,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这种再选举的功能,以全国人大为例的话,一般的选举已经经过四年的选举制,选上去了之后,比方说在我们昌平县选的话,很难确定我们昌平哪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是我们昌平县选出来的,所以这就没法了解他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任职期间干得怎么样,然后我们昌平在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是不是还再选举他为下一届的代表,没有办法做这个决定。这是我们选举制度的一个需要改进的地方,这是在人大与选民的关系上,我认为有这么三个问题急需改进。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人大代表制度下一步如何改革,我觉得有一些问题急需大家注意,特别是在人大与政府这两个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上,我们需要更多的注意。按照我们的宪法,我们的人大是要肩负一府两院,全国人大还不光是一府两院,还有国家军事委员会也应当受全国人大监督,但是一些媒体的报道对于全国人大,对于人大如何监督两院讨论很多,报道也很多。如何监督一府,也有注意,也有报道,但是我觉得还不够。如何加强人大对“一府”的监督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我觉得目前为止我们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对一府的监督还有需要改进的问题,也表现在三个环节上。
  第一个就是我们一府的产生环节上也应该适用宪法合同的缔结过程。为什么呢?就是我们的政府候选人申请的是一种执政权,关于执政权具体怎么定义,当然现在有很多说法了。就是我们的政府候选人如果是在间接选举的层次上,他们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请是执政权,既然向人大申请执政权,候选人也必须提出自己的一套政策,一套承诺,我一旦上台执政,我应该保证在未来的五年里头做哪些工作,完成什么任务,解决什么问题,这个是候选人的义务,是他尊重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这种赋予的执政权力的主体,对人大应该表现应尽的尊重,就是说有这个义务。但是我们的选举过程当中,大家知道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如果还是以我们全国人大来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环节为例,比方说第十届,与我们最近的一届,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的时候,我们的候选人既没有向大会提出自己的一套政见,甚至在被宣布就任之后也没有做一个就职誓言,没有做宪法宣誓,只是最后一个环节,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新总理一般要先出来接待记者,在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通过记者说他这届政府将如何如何做。其实这个环节,在我们看来是倒置的,新总理如何如何做,他有义务说明的对象不是媒体,而应该是大会,但是我们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这样我们选举的凭据,大会评审决定某某出来组成国务院,是非常模糊的,非常不清楚的。新的一届政府上任之后如何行使职权,他们的工作表现,与全国人大大会的期望是否合乎呢,这就缺一个去考核、评价的前提和凭据,没有这个前提和凭据,人大监督政府工作,就有了名不正,言不顺的地方。我想在我们政府产生的环节上还是应该尽量的朝着宪法合同的缔结过程前进。然后在政府履行职务期间有一个与人大如何正确的处理关系问题,就目前为止,我们最缺乏的是非常明确人民代表大会有没有权力对政府的工作表示不信任,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到目前为止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亟待明确的问题。不明确这个问题,人大监督很多地方做不到,出不了手,这就是一个根本的原因。然后在政府产生的环节上,我觉得再选举这个问题要讨论,一届结束了以后,还想再任一届,下一届决定的时候,人大凭什么决定是否让上一届领导人再干一届,这个决定是个再决定的过程,再选举的过程。还有就是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在这三个环节上做出一些改进,会非常有效的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控制,使政府的工作尽量符合选民的意志,因而可以加强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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