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多席”局面的形成说明,“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特定时期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在‘一国一席’的基本原则下,根据国际社会发展的新产物,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宗旨和发挥其职能允许某些国家拥有数个席位。”
(二)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特殊性及重要性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和中国、台湾的入世,中国在被誉为“经济联合国”的WTO中也拥有了四个席位,出现了“一国四席”的局面。
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拥有多个席位的问题,在此之前已经出现,如两岸四地的体育组织同为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成员,并在这些组织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但是由于国际组织性质的不同,WTO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为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也不同,WTO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与国际体育组织不可同日而语;WTO同时兼有的“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的功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在WTO中的“一国四席”问题有别于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一国四席”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中国加入WTO将使其成为一个更有效的国际经济组织,提高经济活力和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使中国和国际大家庭联合更为紧密,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解决其他世界问题。” 明确两岸四地的国际法律地位,在WTO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WTO协议如何在两岸四地实施,关系到两岸四地如何进行经济合作,以应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二、澳门在GATT/WTO中的特殊法律地位
(一)澳门的法律地位问题
1、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具有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人格,是指它是国际法的主体,从而它本身享有国际法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而且,一般地说,享有在国际上直接或或通过另外一个国家(如在被保护国的情形)间接行为的能力。……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 主权国家是主要的国际人格者。有些国家只享有其中某些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们只具有有限的国际人格。国际组织也只享有其成员所让渡于它,并规定于其组织章程之中为实现其宗旨和职能所必需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从而它们也只在特定范围之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人格者。而依据民族自决权或民族主权,代表本民族人民争取独立的政治组织同样具有国际人格,只是由于尚未过渡到主权国家状态,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而个人是否具有国际人格,构成国际法主体,目前尚有争议,并无定论。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业已回归祖国,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已经实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