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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国内地在WTO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慕亚平/林昊)

 
  三、“一国四席”对澳门的影响
  (一)澳门加入GATT/WTO带来的正面影响
  澳门是微型海岛经济,经济发展受市场、资源和结构等方面的制约,经济总量不大,但外向度高。澳门是国际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实行低税率和自由贸易政策,不设外汇管制,货币自由流通、兑换,企业盈利及资产均可自由流动,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澳门加入GATT/WTO,为其“内部法律秩序输入了某些获国际认同的价值和原则,从而创造法律安定性和确切性的条件,以吸引外来投资和深化与外地的关系。”14(第100页)
  特区政府成立后,澳门在贸易上继续奉行自由港政策,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并参加了50多个国际组织。目前,澳门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贸往来,特别是与欧盟及葡语系国家有着传统和特殊的经贸联系。特区政府成立后,致力维护和完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维持澳门一直以来被国际社会认同的自由、开放、公平和法治的市场环境。
  2001年3月,WTO对澳门进行了贸易政策审议(Trade Policy Review)。审议报告肯定澳门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指出:澳门特区成立以来经济运作正常,仍然是世界上贸易和投资政策最自由开放的地区之一。WTO的审议报告同时指出,澳门回归后,澳门免除中央人民政府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并没有从实质上影响到澳门的自由贸易以及和贸易有关的政策。基本法“一国两制”以及保持澳门长期坚持自由贸易传统的规定,为澳门经济政策提供了可预见的未来。
  (二)GATT/WTO协议规则在澳门的适用情况
  如前所述,GATT最初是通过葡萄牙的接受,按照葡国接受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法定程序,即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72条第一款和《葡萄牙宪法》第8条的规定, 间接适用于澳门。接着,澳门直接成为GATT缔约方,GATT直接适用于澳门。其后,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澳门可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继续参加关贸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中国澳门的国际协议 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中国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此从国内法上加以确认。澳门成为WTO创始成员方之后,WTO协议直接适用于澳门。由于中国和“中国澳门”同为WTO成员方,中国入世并不影响WTO协议在澳门的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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