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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国内地在WTO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慕亚平/林昊)

  (三)澳门与中国、香港、和台湾在WTO内的相互关系
  由于澳门以自由港和旅游博彩业和制衣、纺织、玩具为主的出口加工业为主要经济支柱,服务业开放早,但是加工业行业单一、规模小,而且,在直接投资方面依赖祖国大陆投资和香港投资,加上澳门独特的地理和历史因素,因此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发展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以及强化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合作,是澳门特区政府既定的发展策略。
  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为澳门发展经济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框架,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为澳门经济合作提供了国内法上的法律依据,澳门发展同内地、香港和台湾的经济关系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
  目前最为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以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 的途径在WTO 框架下解决两岸四地经贸关系。所谓“中国自由贸易区”指的是祖国大陆与三个单独关税区台湾、香港、澳门之间组成的一个对内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对外仍保留各自独立贸易政策的经贸机制。
  GATT1947第24条第8款对自由贸易区下了定义:“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根据GATT1947第24条的规定和GATT1994对第24条的解释。自由贸易区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存在:(1)贸易壁垒在一体化之后大体上不增加(“在建立自由贸易区和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2)同意在一段“合理”时期内消除“实质上全部的”区内货物交换的所有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3)以上措施将向GATT通报,GATT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来确定以上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援引GATT有关条款,建立不符合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1979年“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决定”即所谓的授权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所达成的区域协议中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可以低于对非成员国进口所征收的关税。
  继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更紧密经贸合作安排(CEPA)之后,内地与澳门也签订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台湾民间和政界也出现了要求台湾当局尽快与内地达成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免台湾经济“绝缘于‘大中华经济圈’”的呼声。 从性质上来看,CEPA是地区自由贸易安排(RTA)(或称区域经济安排)的主要形式之一,属于GATT1947第24条所指的“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CEPA作为先期步骤,给台湾施加经济上的压力,促使其与内地签订CEPA,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在未来有望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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