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中国的事情很复杂。历史上曾经反复出现过被放纵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失败的教训。所以也不是放手不管就能万事大吉的,我们不能拥抱自生秩序论和自由至上论的道理就在这里。何况沿海省市与内陆区域的贫富悬殊超过15倍,如此不均衡的状态要完全实现法制统一、打破地方主义藩篱、撤除行政限制和调节的确很艰难。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不妨断言,只要存在显著的地方差距和阶层差距,中央政府就有机会维持强大的权力。鉴于这样的情形,有必要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周密的分析,充分预估在大举废除行政审批之后的制度格局的演变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新问题。在这里,关键是厘清审批的理由与松绑的理由之间的关系。
姑且不考虑指令性计划经济的遗毒流弊。仅就改革开放后的状况而言,设立行政审批制度迄今仍有一个最名正言顺的理由,即:培育、保护以及促进民族产业,防止短期利益动机和一窝蜂式的竞争所造成的不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但这个理由有两项默示的假设作为前提。一是政府能够按照计划理性对企业活动等的利弊得失做出正确判断,并且在决定时保持客观公正性;二是国际竞争中民族产业处于劣势,需要借助国家主权作为进可攻、退可守的堡垒,以扩大市场份额,争取更有利于本国公民和企业的资源分配格局。
然而,如果政府不能为企业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驾护航式服务、如果官员过于热衷于寻租的私利、如果行政审查过严束缚了企业活动的手脚、如果全球化市场竞争从总体上对本国企业有利、如果外国强权迫使政府开放国内市场而主权话语不足以抵挡这样的压力、如果国内经济发展对外资的依赖性过大已经别无选择,那么过于宽泛的行政审批就会缺乏足够的存在根据。在中国,是哪一种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也许上述六个“如果”都变成了现实并且在互相促进中增幅――倘若是这样的状态,那么废除审批制度就是历史的必然,势不可挡。
剩下的问题还有:面临全球化市场竞争的大潮,企业本身是否有足够的勇气和能力去击水中流?不同的企业和行业之间能不能形成适当而有效的横向协调机制,以避免和矫正不正当竞争或过度竞争所引起的种种弊端?在需要政府出面防止市场失败的时候,有关部门是否还拥有足够的权威和力量?等等。针对前面两个问题已经出台了不少制度性措施,例如为振兴中小企业、扶持风险性投资、推动新科技开发、培育国内产业资本市场而设立的基金会、监管委员会以及有关规则的制定等等,反垄断法以及破产法的起草和审议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外,各种行会组织、民间团体的建立、健全以及功能强化已经正式提上议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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