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的自我否定已有征兆。最典型的表现是2004年之初那个中央“一号文件”与河北“一号文件”相对峙的图式。其中可以依稀辨认出当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格局以及在不久的未来中国社会演变的前景。
正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也是为了在缓解弱势阶层的生活重负和不满情绪的同时扩大社会基础,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开始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基层、平民以及“三农问题”。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恢复了1980年代的传统,强调通过稳定农村而稳定全国、发展农业而发展各行各业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理解为政府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从公开非典疫情、废除违宪法规、鼓励自荐候选开始,就已经静悄悄地踏上了曲折的“赎罪”之旅――既是对“政府的原罪”的变相忏悔,也是对“企业的原罪”的必要救赎。
从“原罪”意识的角度来看孙志刚冤案的处理,我们发现的不仅仅是政府对一个普通青年之死的道歉、赔偿、审判和惩罚凶手以及表决废除旧法的创举,还有个人与国家直接面对面的三种场合,或者三种制度性隐喻:收容所、审判庭以及投票箱。在收容所,是国家权力以一种特殊的戒严方式绝对地支配着个人。投票箱意味着个人反过来对权力关系进行选择、改变以及控制,作为多数的弱势群体也有机会在一瞬间相对地转变成强势群体。而在审判庭,个人和少数――无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有对等的发言机会,都有可能超越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而寻求中立而公正的司法救济。因此,所谓“赎罪”之旅,也就是在政治上进行制度创新的历程,是通过亲民维权、政治参与、司法独立以及伸张道义的方式来化郁戾为祥和的巡礼。
大约在同一时刻,同样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河北省政法委以及相应机关发布了题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的“一号文件” 16。然而,这份带有僭越和违宪的嫌疑的红头文件却以1990年代的财产权关系变化为借口,对司法部门发出了责令“免罪”的三十条清规戒律。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恐怕还得包括其关系人)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就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云云。
有法必依、有罪当罚――这些本来是自明的道理。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犯罪可以免予惩罚,在现行制度上也早就是不言而喻的规矩。既然如此,河北省政法委何必要多此一举(它有没有这样的权限姑且存而不论)?揣测其理由,无非如下几点:资本的特征是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因而往往表现出神经过敏;地方当局为了防止依法治国吓跑“财神”、冲击本地的实体经济,不得不赶紧发布护身符。何况在私营经济成长过程中“官倒”等违法乱纪现象太普遍,也不得不祭出“法不责众”大旗。另外,根据
刑法第
87条和89条的规定,自1989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犯罪(特别是连续性犯罪)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刑事诉追时效。由此可见,河北“一号文件”的实质就是想办法通过把法律上的“犯罪”(criminality)转化成道义上的“原罪”(original sin)以及涉及时效、情节等的一系列概念操作对某些人士施行恩赦,并公然承认他们的治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