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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或者许可也是保管

  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对上述我们讨论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答案。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以及法院部门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昭示了如下几点结论:
  1、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就是保管(义务);这种含义已经确定,以后再不能争论意思表示的含义或者定为场地占用了。
  2、这种保管义务并不构成一种保管合同,而是一种附随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即可证实此结论。
  3、这种附随义务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当然的,那就是获得了指示或许可。
  4、以前是否收费曾是一个困扰法院和当事人多年的问题,失主往往认为宾馆住宿费实际上就隐含了收费,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纠緾于此,而是给出一个考虑因素即是否单独收费,因此操作性非常清楚明白,如果宾馆单独收费保管义务成立再无疑义;如果没有单独收费不影响保管义务,但影响损害责任赔偿的承担。
  5、虽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由宾馆承担。
  6、案由应该是合同违约而再不应该是(财产)损害赔偿(侵权)。
  五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除了对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场所发生车辆丢失的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外,我们认为对现实生活已经呈现出的花样繁多的车辆丢失案件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规范当前众多停车场所的管理行为亦将起到示范效应:
  第一、目前许多停车场所为了规避保管义务,采用进入停车场不收费,出停车场时才给票收费,那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只要失主能证明车辆停放的事实,停车场所的保管义务不可逃脱;
  第二、目前许多超市都有免费的停车场,有的有出入栏杆,有的要换发牌照,个别的既无出入栏杆又不换发牌照只是商场前围起的一片空地,前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市将承担保管义务,后一种情况,按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的理解,如果是大型超市也将承担保管义务;
  第三、小区物业管理的车辆丢失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针对,但依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物业管理公司将承担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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