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大学、医院、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场地车辆进出停放一般都要经许可,部分单位甚至进行收费,依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现在被认定为要承担保管义务已有可能,场地占用的辩解可能被法院驳回;
第五、茶楼、饭店消费时沿街沿街停放车辆时,如果不能证明保管的意思表示,依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则失主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以前增加。
归纳起来,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增加宾馆、饭店、茶楼、超市、停车场等单位的法律义务,对意思表示不清楚和行为模糊随意情况下发生的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界定更加明确、更加具有操作性,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至于司法解释是否存在利益失衡的问题,借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我们的观点是,只要双方的协商成本很小(为零更好),实际上怎么制定规则都是有效率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很好地做到了这点。
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链接
1、 4元停车费换来27万元赔偿:车辆保管凭证(记载有车牌号)及收费凭证(注明4元钱为车辆保管费)。
http://www.legaldaily.com.cn/flfw/2004-10/10/content_139250.htm
2、进门发放出入证车辆丢失谁赔偿:骑摩托车到一商品房住宅小区购房;车辆出入证只是车辆出入凭证,并不是车辆保管凭证,也不是车辆停放凭证。
http://www.obv.cn/flyz/mspl/1557496608.htm
3、该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张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到宾馆投宿,张某将车停放于宾馆附设的停车场内,保安人员当时未对此提出异议,次日上午发现车辆丢失。该停车场设置一块牌子,上面写明“代管车辆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否则后果自负”。但经调查此规定在平常交易中并没有落实,张某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停车场的收费惯例是次日清晨车开出时由保安人员上前收取车辆保管费。
http://www.obv.cn/flyz/mspl/10021949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