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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

  4.管理关系 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享有自主的权利,但由于它受母公司的控制,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这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母公司(公司总部)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主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但是,母、子公司间的管理关系是公司集团的内部事务,法律对其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采取何种形式,具体地怎样管理,完全由母公司根据集团的构成、分布、市场、经营状况等自由决定。因而,不同的公司集团,其管理关系也不相同,并且各公司集团自身的管理关系也在根据情况而随时变动,以便取得公司集团整体的最佳经营效果。根据许多大型公司集团的实际情况,母公司的管理机构一般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为核心,下设计划、财务、技术、销售、人事等职能机构所组成。公司的子公司直接隶属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并通过各职能机构对其实行各方面的具体管理,包括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政策与会计标准、人事等。这种管理有的是强制性的,如母公司下达的统一计划,各子公司必须执行,母公司直接任命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等;有的则是协调性的,如划分各子公司的销售市场、协调其商品的价格、调剂资金的余缺等。为了充分发挥各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母公司一般都注意实行分散型管理,尽量地赋予子公司以自主权,只对一些重大问题实行统一的领导。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点:其一,母、子公司间禁止相互持股,即子公司不能拥有或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成为其母公司的股东。这一限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资本的无限制地重复计算和相互增加,导致资本信用的虚伪扩张,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有的国家,如法国,不禁止股东间相互持股。相反,把相互持股达25%以上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公司——相互持股公司而予以特别规定。其二,甲公司如果取得乙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时,必须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甲公司不能行使其股份的表决权。其三,同一公司不能成为两个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对一个公司来说,控制权只有一个。如果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足以对其实行控制,而另一公司原是第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另一公司与第三家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即告结束。其四,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各自作为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不存在集团的共同债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为子公司的债务担保,或母公司基于欺骗债权人的目的而参与对子公司的不当管理。另外,有的国家,如法国还规定,母公司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诱使子公司进行有损于其自身利益的交易活动,否则,母公司需向子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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