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可否不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可否不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孙瑞玺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全文】
  
  一、问题的进出
  某公司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房产管理机关不返还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问:房产管理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背景资料:某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一宗土地使用权,未作分割。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位于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
  二、法律分析
  现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情况及背景资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法》第42条第2项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某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主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契约,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该条例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30条第1款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抵押时,须经城建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抵押合同。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则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