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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合会法制沿革述评

  总之,台湾地区合会法制的发展虽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至少其发展方向及路径仍然是值得我们大陆地区借以为鉴的。目前,大陆地区合会的运作情况,实在是“怎一个乱字了得”。因此,将合会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制度来引导合会的正常开展,消解合会的风险,解决合会纷争,应该是正当其时。在大陆地区合会法制化的过程中,台湾地区合会法制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合会习惯调查、合会习惯司法化、合会法律成文化发展思路;合会合同登记、限制会首与会员的主体资格与禁止其特定行为、合会契约格式化等制度设计;以及增强会员间横向关系,保护活会会员利益、加重会首责任、共承倒会风险、强化会员履行诚信等立法思想,等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注释】  本文受公安部2003年立项科研课题(C类)“合会及其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基金资助。
> 陈荣文(1967-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硕士。 
   参见陈瑞堂著:《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第三编《合会》,第543页。转引自曹竞辉著:《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 
   陈瑞堂前著书546页引用之台湾总督府覆审法院判例全集第3页。转引自曹竞辉著:《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年版,第28页。无独有偶,香港高等法院在其1971年所审理的Yim Wai-tsang v. Lee Yuk-har一案的判决中,同样以合会系非法社团,应该登记而没有登记,故原告会首对被告死会会员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见苏亦工:《略谈“银会”:中国习惯集资机制在香港的境遇》,http://www.legal-history.net/go.asp?id=397,2004-12-14。 
   转引自曹竞辉著:《合会制度之研究》[M],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年版,第29页。 
   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www.ccelaws.com/artcldtl.asp?717||all,2004-12-25. 
   参见黄震:《台湾“合会”法律制度之变迁》,载于甘功仁、李轩主编:《财经法律评论》2003年第1卷(总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95页。 
   陈聪富云:“我国实务自民国3年之大理院时期,历经数十年,均以习惯法解决合会契约之问题”。见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www.ccelaws.com/artcldtl.asp?717||all,2004-12-25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7页。 
   《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转引自陈聪富:《合会契约》,载黄立主编:《民法债篇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7页。 
   同类判例还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58年台上字第1808号判例。参见孙森焱:《合会之法律关系》,《法令月刊》,第48卷(1991),第12期,第5页。 
   作同性质认定的案例还有同院1974年台上字1159号判例、1980年台上字1601号判例、1981年上字第655号判例、1983年台上字2024号判例、1984年台上字2979号判例等,参见曾隆兴著:《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5-18页。 
   参见陈聪富:《合会契约》,载黄立主编:《民法债篇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7页。明确地于判词中援引该判例的,可见于1981年台上字第2982号判例。曾隆兴著:《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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