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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如何去比较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双方的一系列事实情况呢?
  不法侵害行为的事实情况,通常是指侵害行为的性质(包括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在内),实施侵害的方法(包括单人侵袭或多人攻击,带没带凶器,带的是什么凶器等等),侵害的强度(主要指侵害行为的轻重缓急程度,包括侵害人是否身强力壮、侵害行为的攻击程度是否激烈和凶狠等),侵害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要是指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否,表现在人员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的多少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状况等方面)等。
  防卫行为的事实情况,是指防卫利益的性质(包括防卫的何种利益、利益的重要程度等),防卫的方法(包括防卫人数的多寡、防卫的武器、手段等),实施防卫时的客观条件(包括防卫人的身体情况,精神上的紧张程度,周围的客观环境如何)等等。
  只有把上述情况综合起来加以考察,也就是估计到侵害一方和防卫一方在当时环境下的整个情况,才能够判断出什么是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里的关键是看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的侵袭即可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在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基础上又过多地造成对方的损害就属防卫过当。
  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有一定难度的。一般来说,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过于苛求,对防卫人不宜要求过严。因为不法侵害行为多数是突如其来地进行袭击,防卫人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在一霎时很难准确地判断出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在与侵害者搏斗中也难以从容不迫地选择采取什么合适的防卫手段,也不容易恰如其分地掌握反击的程度。因此,只要认定防卫行为是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而又不是同侵害行为相差太悬殊即可。例如,青工王某在与其女友芮某中断恋爱关系后,仍想追求其女友。一天晚上王将芮骗至湖边,提出恢复恋爱关系,遭到芮拒绝。这时,王抱住芮凶狠地威胁说:“你如果不和我好,就把你推下湖去喂王八!”芮在这万分紧急的时刻摸出口袋中的削水果刀子扎在王的身上,一刀正中王的心脏,王当即身亡。在这个案件中,女青年芮某的防卫行为就属正当防卫,因为从双方行为的一系列事实情况分析,女青年芮某的防卫行为为足以制止住王某当时的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且二者基本上相适应,并无过当可言。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用较缓和的手段就能制止住不法侵害时,采用过于激烈的手段去防卫就不合适;对于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就不宜用重伤甚至把人杀死的办法去防卫;为了避免较轻的损害,防卫行为造成过重的损害就不适当。例如,农民丁某深夜拎一竹篮去万某菜地偷挖洋葱,被万某抓住,万竟把丁的三个手指头折断。显然,这种为了避免个人较轻的财产损失而伤害他人肢体的行为应以过当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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