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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自杀后留下的债务风波

  肖汝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此外,金南也提供了自己方面的证人。2004年9月29日,被告律师调查了证人沙某,沙某讲:“窦汝具体输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输了不少钱。她们聚赌时,开赌场的人用车将她们接到乡下偏僻的地方,而且赌场上有人专门放高利贷。”在律师问及窦汝所欠债务是赌债还是用于家庭生活时,沙某回答:应该是赌债。因为窦汝四、五年前输掉大笔钱后,她丈夫就给左邻右舍打过招呼,以后生活所需借贷一律由金南经手,窦汝私下借贷肯定是用于赌博,让亲朋好友们不要借钱给她。
  综上,金南认为,赌博恶习已害得自己家破人亡,现在居然还有人上门索求赌债,实在不公,请求法庭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立场出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借款从事赌博违法 债权不被法院支持
  2004年10月15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于2004年8月15日借给被告金南之妻窦汝10000元是事实。但在此期间,窦汝因赌博欠债较多,后于2004年8月30日服毒自杀,原告未能提供窦汝所借人民币用于家庭生活及合法经营活动的证据。且被告之妻窦汝的赌博行为,街坊四邻是知道的,原告明知被告之妻借款从事赌博违法行为,却借款给被告之妻,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04年11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称,第一,窦汝赌博和借款赌博不是一回事。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街坊四邻知道窦汝赌博不等于李某知道窦汝赌博,窦汝家人向人打招呼是个别现象而不是普遍现象。另自己并不赌博,故借款不可能是李某与窦汝之间的赌债。第二,本案是借贷纠纷,只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不超过时效,就已完成举证责任,李某没有义务证明借款的用途。本案欠条客观真实,窦汝不识字但不等于不会签自己的名字。第三,原审法院搜集证据、采信证据等存在程序违法。金南主张债务是赌债,是非法借贷,显然是无稽之谈。第四,窦汝与金南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油厂,并从事棉花收购业务。窦汝生前讲明此款用于收购棉花,现经营油厂和继承了窦汝遗产的金南有义务清偿窦汝生前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表面上虽系民间借贷,但因债务人窦汝赌博欠债较多无力偿还已服毒身亡,社会影响较大,李某起诉金南要求偿还窦汝生前的债务,因此本案不能仅仅作为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简单的审理判决。李某除应证明欠条确系窦汝生前出具、债权确实存在外,还应进一步证明债权的合法性。纵观全案,李某与窦汝无特别深厚的交往,既未能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又未能说明不计利息的10000元借款给窦汝令人信服的理由,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推定李某明知窦汝赌博而借款给窦汝、认定恶性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005年2月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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