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该条规定不包括“判决入狱和出走时间较长”两种情形。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该条规定与《
婚姻法》(1980年)第
7条的规定完全相同。
4、《
婚姻法》(2001年修正)确立了撤销婚姻制度。
该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一)》)第
11条规定:“
婚姻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佘祥林与张在玉之间的婚姻即使存在可撤销的理由,也因没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而失去撤销权。此其一。其二, “被判决入狱和出走时间较长”与受胁迫结婚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相差十万八千里。也就是说,前者根本就不是认定胁迫的理由,根本谈不上适用该条的问题。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第
3条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应一律适用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前与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适用。”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在2001年4月28日后人民法院起诉,才能适用《
婚姻法》上述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制度,在此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不可能适用《
婚姻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