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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漫谈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即七项业务。这七项业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区分,从诉讼与非诉讼的角度来区分,可以将上述业务概括为两大类,即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包括上述(二)、(三)和(四);非诉讼业务包括上述(一)、(五)、(六)和(七)。作这样的区分,便于同学们了解。
  特别介绍第(五)项。
  律师业务的现状。现状是诉讼业务多于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中民商事诉讼多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四、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律师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这样表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由律师组成;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定条件,是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前提。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才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律师法》1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18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因此,三种不同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区别,主要是资产的来源及责任承担的方式作为标准。
  在实践中,还存在个人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有何不同?
  如上所述,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都是“官”,代表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享有“公权力”。而律师则不是“官”,则是“民”的代表,其享有的权利是“私权力”。正如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律师所言:“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衡国家公权力。”(“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民商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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