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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

  
  以下,笔者主要从4个方面来论证宪法(直接)效力的有限性。首先,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而其主要的控制对象是国家机构而非私人或社会团体。其次,也和行政法一样,宪法也发挥着“平衡”社会权利与政府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力——的作用。因此,宪法诉讼必然带有一种“不对称性”,即它仅允许公民诉政府,而不允许政府诉公民或公民之间的相互诉讼。再次,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涉及次要的权利与义务。相对于后者来说,这些基本权利是相当稳定的,符合宪法由修宪程序所保障的稳定性;一般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该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变化而获得普通法律的及时调整,不应受到宪法或宪政审查机构的严格限制,除非明显和宪法文字或精神相违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宪法审查机构应该尊重议会立法的民主合法性,避免过多干预普通立法事务。
  
  
  1. 宪法的公法性质
  
  尽管宪法对私法解释应当产生影响,但宪法毕竟被普遍认为是一门“公法”,因而一般仅限于处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关系。这是宪法的主要目的所在。不错,宪法确实是一部基本法,宪法的精神必须被贯彻到法律体系的每一个部分。就此而言,宪法超越了公私法领域的传统分界。然而,要把宪法完全视为一部凌驾于普通公法与私法之上的囊括一切的法律,未免就抹杀了宪法的基本特点以及宪政与法治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承认宪法的公法特征,并把宪法的直接效力限制在政府行为的范围内。
  
  事实上,美国联邦宪法的《权利法案》所针对的对象范围十分有限。根据马歇尔法官(C.J. Marshall)在1833年的“码头淤泥案”中的解释,公民只能运用宪法条款控告联邦政府,而不能针对州政府,更不用说针对其他普通公民。[43] 法国的《人权宣言》虽然措辞广泛,但在很长时期内一直缺乏直接效力,而在第五共和获得切实效力之后,它也仅被适用于针对政府行为而非私人行为。对于德国的处理方式,本文已有较详细的论述。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宪法的直接效力,德国与美国的处理方式是相似的。
  
  笔者认为,“认真对待宪法”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宪法的性质,并把宪法效力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不论是否认宪法的实际效力,还是把宪法效力“扩大化”,使之成为无边无际、无所不能的“法宝”,都是不认真对待宪法的表现。事实上,作为影响社会生活的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规范,任何“法”的效力范围都必须是有限的;否认宪法效力的有限性,其实也就否定了宪法是更高的“法”,使之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因而等于否定了宪法的实际法律效力。要把宪法作为一部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就必须澄清宪法授予权利或施加责任的对象,而有意义的对象必然只具备有限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同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是相通的:要“认真对待宪法”,就必须承认宪法在有限范围内的实际效力;可以预见,把宪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无限,它在现实社会中的效力也就将变得微不足道。
  
  
  2. 宪法的“平衡”作用
  
  更重要的是,宪法在本质上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力——侵犯的法。和行政法一样,宪法也是一种“平衡法”。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法学者系统提出了“平衡论”,并已经成为行政法学中的主流理论。[44] “平衡论”的要旨就是要“平衡”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这一对社会关系。它承认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潜在矛盾,承认脆弱的公民权受到强大的行政权侵犯的可能性,并寻求使得这一对社会关系从自然的“不平衡”状态走向“平衡”。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才于1990年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允许普通公民起诉侵犯其权利的行政行为,且由行政被告承担对其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从而倒置了通常“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笔者认为,“平衡”不只是行政法的基本目标,也是宪法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之一;[45] 就和行政诉讼不能允许普通公民作为被告一样,宪法诉讼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受到直接起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通公民并不可能“违宪”。
  
  在宪法领域,“平衡”具有两种相关的意义。第一种意义就是上述行政法意义上的“平衡”。众所周知,宪法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国家宪法——美国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把《权利法案》放在宪法的开始,但其目的是不言而喻、无可置疑的。此后,美国各州的州宪都明确把权利保护作为政府的首要目标。[46] 至少从第二次大战之后,西欧国家的宪法也都把公民的宪法权利置于首位。[47] 第二,公民权利必须通过适当的分权机制才能获得保障,否则它很可能是有名无实的空话。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制宪者当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罗列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而是精心设计了联邦主义与三权分立的宪法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衡”也就是美国宪法中经常引用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但两种意义的目的是一致的——最终都是为了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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