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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死者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也就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律赋予公民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其宗旨和目的是使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上的民事主体是以公民人格权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自然人的人格基于死亡而消灭,行为人对其生前人格法益所进行的侵害,对死者而言无所谓损害或不损害。因此,死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受害人生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继承?当受害人的生命遭受侵害时,即失却民事权利能力,此时受害人之主体消灭。因所应被害利益之归属者已不存在,赔偿请求权无由成立。 但是,受害人就其生前因身体、健康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由其继承人继承呢?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它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经常发生受害人生前因身体健康受损害,或侵权行为发生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相距时间短暂,或因受害人处于昏迷状态而无法表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意愿,或因受害人孤身一人,伤势严重到无法到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或是到法院起诉等情形,于上述情形,如果法律以受害人生前未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意思表示,进而推定受害人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愿望,最终否定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显属不合理。受害人所遭受的人格权利的损害虽然具有专属性,但是由此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属单纯的债权,我们不可以人格权利的专属性限制受害人生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因此,对于受害人生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其没有明言放弃,应当允许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继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与精神抚慰金的算定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的方法,我们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支付赔偿金是支付特定数额货币的赔偿责任方式,这是世界各国均已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我国将其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补救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损害而有不同,这种区别在实务上特别是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有着很强的实用性。因为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时或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或造成自然人的身体机能受损而致残,精神损害通常伴随受害人终身,具有不可回复性,因此侵权人除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外,必须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之精神损害,一般具有可回复性,对此种精神损害,在损害相对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救济方式,在损害相对较重的情况下应当同时适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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