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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中,抚慰金的算定是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由于精神损害无法直接用金钱加以衡量,各国在具体算定抚慰金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其一,酌定赔偿的方法,即法律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这一方法由于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导致对相似案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往往相差悬殊。其二,固定赔偿方法,即制定固定的抚慰金赔偿表,就不同性质的精神损害规定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限额和最低赔偿标准。现在英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金就采取标准化的固定赔偿方法,将致残赔偿及各类伤害的赔偿金额,依通常的社会标准,根据法律政策修改的价目表估算金额。其三,最高限额赔偿方法,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最高标准,美国、瑞典、捷克等国均采此种方法。其四,医疗费比例赔偿方法,即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医疗费的一定比例加以确定。如秘鲁民法典第3条规定,法官只能在受害人所必须花费的医疗费数额的半数和两倍之间来估算受害人的抚慰金。其五,日标准赔偿方法,即确定每日的赔偿标准,总额按日标准计算。如丹麦法律规定,致害人对躺在床上的病人每日给付抚慰金25丹麦克郎。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算定抚慰金的数额时都不可能机械地使用单一的方法。我们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算定原则上属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但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在计算抚慰金的金额时必须采用“不同损害不同赔偿”的方法和最高赔偿限额的方法。第一种方法的含义是,算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时候必须对精神损害的不同人格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金额。具体做法是区分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情况下,物质性人格权(如健康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受害人获得抚慰金赔偿数额是明显不同的,通常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所赔偿的抚慰金数额要远远高于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赔偿的抚慰金数额。” 第二种方法是最高限额赔偿的方法,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划定相对统一的客观标准,有利于防止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具体的做法可以考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作出规定。
  由于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痛苦的主观感受,精神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法益,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抚慰受害人所受之痛苦,补偿其遭受的损害。因此,在算定抚慰金数额时自然应当着眼于受害人,采主观的损害赔偿原则。但是,抚慰金的算定与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借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国家赔偿的特殊性,我们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越大,则其承担的责任也应当越重。第二,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实施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侵害的具体情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大小。一般而言,侵害的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越大。第三,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第四,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权机关对待侵权的态度,同时对受害人也有相当的影响。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越有效,则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可能会越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算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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