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宪政观念不仅仅是某个人或某个领导人的观念,而且应当是全体公职人员和普通公众的共同观念。也就是说,
宪法至上观念的确立必须具备扎实的群众基础,
宪法必须写在每一个公民的心中。如果不具备这样的群众基础,那么不论是公众中的谁在担任国家领导人后,都难以表现出对
宪法的充分尊重。
二、宪政理论的滞后
宪法至上的观念在我国未能得到及时确立,理论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的宪法学教材几乎都写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宪法学几乎只是热衷于对宪法典的注释和宣传,并未提供保障
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的可行性方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
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座宣言性或纲领性的纸上建筑。迄今为止,宪法学上尚未构筑起以
宪法的实施为内容的宪政行为范畴和理论,以及以宪政行为为逻辑主线的宪法学体系,也刚刚开始讨论以违宪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的确定为内容的宪政诉讼。宪政理论大大落后于部门法理论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人们的心目中只有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甚至所谓的“经济法”)才是既必要又重要的,而
宪法在国家组织建立起来以后似乎是无关紧要的、远离我们现实生活的。
同时,我们的部门法学几乎都承认
宪法是部门法的“母法”。但长期以来,我们在讨论部门法问题时却并没有认真地去寻找相应的
宪法依据,或者说并不在乎部门法问题的解决所应当具备的宪政基础。典型的例子是,在《
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时,
宪法中的相关条文并未修改。但是,从已发表或出版的刑法学论著来看,刑法学上并未论证
刑法修改的合宪性。由此看来,部门法学似乎架空了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而其实却还是我们的宪法学并不关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
刑法修改的
宪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