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政制度的缺失
宪法至上观念能否确立,也取决于
宪法本身。一部不能有效保护人权和所设计制度并不完善的
宪法,当然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地尊重。“五四
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
宪法,但连按
宪法所产生的国家主席都被迫害致死这一事实表明,所设计的宪政制度又是有缺陷的。“七五
宪法”是一部并不能充分保护人权的
宪法,因而也只有四年的寿命。现行
宪法被认为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
宪法,但仍然没有确立起宪政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法的运行或实施是以法律设施(主要表现为法院)的存在为前提的。既然没有宪政法院及其宪政诉讼,又如何保障
宪法的“至上”地位呢?
人们对法的认识往往是以法律设施的存在为客观标志的。司法裁判也往往被视为法在具体问题上的最终体现。既然没有宪政法院及其宪政诉讼,那么人们也难以认识到
宪法所具有的法的特性,更不要说
宪法至上了。不仅普通公众这么看,连最高法院都曾明文指出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
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这一做法的影响,持续了45年,且仍未消除。既然
宪法在涉及“我”的具体问题时,无法通过司法裁判得到最终体现,那么
宪法及其是否“至上”与“我”又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