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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中的时效制度探析

  三、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制度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所谓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它是基于权利人对物权的支配权受到妨碍而发生的。 具体而言,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危险请求权等。  
  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相生相伴的,是为保证物权的行使而存在的,没有了物权,物权请求权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也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它是物权排他性的具体体现和延伸,但不是物权,因为物权的排他性,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所有权利人之外的人都是义务人,而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义务人提出的,是相对权、对人权。据此有人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债权。笔者认为,这样评判物权的性质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所有的请求权是针对特定提出的义务人提出的,那么岂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是债权?事实上,债权和请求权不是包含和被包含的上位和下位的概念关系,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附随于物权,随物权的移转而自然移转给受让人,无须通知义务人,而债权的转让则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2、如果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物权人对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人破产时,该返还原物请求权优先于其他人对占有人所享有的债权;而如果某项债的债务人破产,该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却并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3、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债权则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假设甲拥有一块土地,乙未经甲同意就在甲的土地上放置了一堆砖头,那么甲就对乙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如果乙后来将放在甲土地上的这堆砖头转让给丙,甲当然可以向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反,假如乙拥有一堆砖头,甲与乙先订立了一份购买这堆砖头的合同,从而获得了请求乙交付砖头的债权,后来乙又将这堆砖头卖给丙并且完成了交付,那么甲就不能向丙主张交付砖头的债权。 可见,请求权与债权并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请求权这个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夏提出来的,而在温德夏提出请求权概念之前,就已经存在债权之概念。 从逻辑上看,请求权是债权的上位概念。通说认为,请求权体系是由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以及继承法上请求权等组成的。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以物权为基础或者说为依附的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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