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把侵害物权的各种情况的责任也加以列明。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侵权概念,将各种侵害物权或妨害物权的行为都视为侵权,一律适用侵权请求权,由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而排斥了物权请求权的适用。据此,许多学者认为,既然在侵权责任中已对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加以了规定,则没有必要再在物权法中规定单独的物权请求权了。这里将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者混同了,但事实上这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二者对物权的保护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是为了排除物权受侵害或者受侵害之可能,恢复或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一般是在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获得救济时,由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债,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所以,侵权请求权并不能代替物权请求权,因而物权法有必要规定物权请求权,具体来说:1、请求权与民事责任形式是有区别的。请求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物权请求权则是物权效力的体现,在学理上常常称为物权的消极权能。如果规定了物权的积极权能(如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就应当相应地规定物权的消极权能,否则物权的积极权能也不可能获得完满地实现。此外,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权利与诉权的桥梁,实体权利遭受侵害,产生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基于请求权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不一定要通过诉讼而民事责任则必须要通过诉讼才能最终确定。2、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请求权中,受害人要主张权利,一般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自己因此受到的侵害,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对受害人的证明要求是非常高的。而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不论是要求侵害人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还是要求恢复原状,都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而且他只要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对其行使物权存在妨害或妨害危险就可以了,不一定要证明相应的损失,以及损失的严重程度等。3、从时效方面来看,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特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而,适用物权请求权对强化物权人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在2002年法工委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以及梁慧星和王利明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对物权请求权都做出规定,并且都对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也就是诉讼时效予以规定:在法工委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99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其中的“民事权利”这一概念外延很广,可以涵盖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利,“请求”一词表明这些权利相关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在草案的物权篇的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第三章并没有特殊规定,可见是物权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但是这里没有区分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种类,只是泛泛规定,是对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质考虑欠周详的一种表现。所以笔者希望,在将来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可以在物权篇的物权请求权的篇章中对物权请求权中妨害排除权和妨害危险排除请求权这两个特殊的物权请求权作出特别规定,即不适用总则中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