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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制度浅析

  运动员通常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申请人。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运动员实行管辖的根据在于运动员所属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或者联合会的章程里的规定、运动员签署的仲裁协议等。而对于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运动协会、国内体育协会等,它们都参与了奥林匹克运动,其活动已属于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活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仅仅存在争议事实就足以确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它们的管辖权。换句话说,因为它们参与奥林匹克运动和参加奥运会的结果,它们被认为是已经同意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仲裁条款。更何况所有的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里面都规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而国家奥委会有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确保奥林匹克宪章在其本国实施的任务,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则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而接受管辖。至于“一般有权利解决争议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已有的裁决表明这类当事人主要有在其章程里规定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条款的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体育器材的生产供应厂商等。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上诉仲裁程序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地(瑞士洛桑)、仲裁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代理和协助(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人代理或协助)、通知和通讯(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仲裁院办公室做出)、时限的确定、临时救济措施、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以及仲裁员的回避、撤换、替换等方面的规范是一般性的程序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仲裁程序。另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适用于上诉程序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诉仲裁程序的开始 在出现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用尽了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或者体育组织所有的内部救济措施,并且这些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里面有如此的规定或者当事人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最终将相关体育组织的裁决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如果相关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里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里未就上诉时限问题作出规定,则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被上诉的裁决之日起21日内提起上诉的请求。
  上诉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提交上诉说明书的时候开始上诉程序。上诉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上诉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上诉的裁决;上诉人的救济请求;上诉人从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单中委任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如适当,停止执行被上诉的裁决的申请书;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具有上诉管辖权的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或者特别协议的副本,并且上诉人在提交上诉说明书时应根据第65.2条的规定向仲裁院办公室支付费用,直到此时仲裁庭才会确认上诉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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