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日本围绕改宪与护宪的讨论中,违宪审查制的制度设计也成为一个焦点议题。在2004年11月发表的自民党
宪法调查会的改宪大纲初稿拟定在关于主要统治机构的第5章里对司法审查制进行如下修改:
“司法法院在认为存在违宪问题时请求
宪法法院进行审判”。
最近发表的众议院
宪法调查会最终报告虽然指出对设置
宪法法院仍存在不同意见,但强调多数人持赞同态度 27。由此可见,日本
宪法秩序今后的变迁似乎基本上倾向于另行设置
宪法法院对违宪法律、命令等进行审查和纠正,而普通的司法法院仅有权移送或提起
宪法诉讼,而不能直接进行判断。
但是,在这里仍然存在许多变数会影响最终决策。例如自民党新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要纲就一反过去的方针,明言“不设
宪法法院”;而参议院
宪法调查会最终报告也仍然停留在指出关于违宪审查制存在意见分歧的中立姿态上。
(提交在2005年5月7-8日举办的“违宪审查与中国宪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书面发表)
【注释】 1 详见牧英正、藤原明久(编)《日本法制史》(东京:青林书院,1993年)345-351页、稻田正次(编)《明治国家形成过程的研究》(东京:御茶之水书房,1966年)、稻田正次《明治
宪法成立史的研究》(东京:有斐阁,1979年)、安田浩、源川真希(编)《明治
宪法体制》(东京:东京堂,2002年)。
2 1891年5月11日,沙俄帝国皇太子尼古拉·亚力克山德洛维奇在访问日本滋贺县大津市时,遭遇担任卫戍工作的警察津田三藏行刺,头部负重伤。日本政府出于外交考虑,拟根据
刑法关于针对皇室犯罪的第
116条严惩,判处被告死刑。但是,在事件发生三日之前刚就任的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认为
刑法中的皇室概念仅限日本国内,因此对外国皇室的犯罪只能按普通的谋杀罪论罚。政府坚持既定方针,命令大津地方法院中止预审,并向大审院的法官施加压力,而儿岛院长以维护“司法权的威信”为由,坚决不让步。最后,审判庭根据
刑法第
292条而不是116条断定被告犯谋杀罪,应判处无期徒刑。参阅古川纯“大津事件――儿岛惟谦与‘司法权的独立’”《法学教室》第121号(1991年)28-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