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家庭教会案”胡锦云被诉窝藏赃物罪的上诉书

  但在认定上诉人胡锦云窝赃罪成立时,原审判决的逻辑却突然出现了大的调整。上诉人收取的8万元忽然无中生有的变成了“赃款”。判决书说,“被告人胡锦云将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赃款从哪里来?所谓赃款不就是指的被告蔡卓华等人的非法经营所得吗?但原审判决并没有认定被告蔡卓华等人有非法经营所得,甚至没有认定三位被告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那么上诉人胡锦云的所谓“赃款”,在逻辑上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
  如果这8万元在胡锦云那里是赃款,在被告蔡卓华等人那里就是非法经营所得。那为什么原审判决又不认定被告蔡卓华等人从事了非法的发行或销售并取得了至少8万元以上的非法所得呢?为什么反而以非法经营罪“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决的一项法律根据呢?
  两项罪名的判决之间,其法理推导和证据的采信显然是不周延的。是有矛盾的。
  5、上诉人重申一审辩护中提出的意见,对近亲属的主观认定应充分考虑身份因素。原审判决有意忽略了上诉人与其他三人的亲属关系。上诉人收受的8万元是其丈夫肖高文和其姑肖云飞留给她做生活费的,这一点对判断胡锦云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具有重大意义。在此强调,夫妻之间是对婚姻续存期内的双方收入享有共有财产权的主体,无论是以夫妻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在产权上的效果都是一样的。
  窝藏赃物罪的主体资格,涉及到一个重大的法理问题,即中国古代称为“亲亲相隐”、现代各国刑法称为“近亲属豁免”的问题。对近亲属之间的接纳、保管财物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等于在刑法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大义灭亲”,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这是对基本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粗暴的摧毁。刑法不能为了保护一种社会秩序,而去伤害另一种社会秩序。
  上诉人认为,尽管刑法并未区别此罪的主体资格。但亲疏关系在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上却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但这一点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引起注意。一种根深蒂固的“大义灭亲”和“株连九族”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公诉人和法官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在缺乏基本证据的前提下,仍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残酷性。在这种冷酷的逻辑下,上诉人成了法院打击被告蔡卓华等人传播福音书籍的一个无辜的牺牲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